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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的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4月5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2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O08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6章、56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公开的主体、主动公开的范围、依申请公开制度不予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条例》制定的目的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为了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
(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三、《条例》修订的原因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条例在实施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关心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增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有的行政机关存在公开内容不够全面准确,公开深度不能满足群众需要的问题;二是依申请公开制度实施中遇到一些问题,有的申请人向行政机关反复、大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或者要求为其搜集、整理、加工政府信息,占用了大量行政资源,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由于制定条例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刚刚起步,尚处于探索阶段,有些制度规定上比较原则,实践中容易引发学议。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四、《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指示精神,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既在公开数量上有所提升,也在公开质量上有所优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体现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进展、新成果,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五、《条例》修订的内容
(一)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
总结现行《条例)实施经验,根据政务公开实践发展要求,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行政处罚等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公务员招考等十五类信息,并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与基层群众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建立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机制,行政机关可以将多个申请人中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以此推动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二)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推动政府信息依法公开。根据条例,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三)完善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
条例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明确了公开申请提出、补正申请内容、答复形式规范、征求意见程序等内容,并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同时,条例取消了依申请公开的“三需要”门槛,删除了现行条例中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条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条例还对不当行使申请权的行为予以规范,对于少数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并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保障力度
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目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原文链接:http://www.ym.gov.cn/ymxzfxxgk/xzfggzhgfxwj/20200210/1131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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