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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门县人民政府近日下发通知,将从2020年9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施行新修订的《易门县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老办法”。这是时隔近8年后,我县对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重新进行修订。那么,新的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给全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带来哪些改变?对市民的生活会产生哪些影响?现就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原因
一是随着城市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行政办公区、商业区和居住区混杂分布,工业噪声、商业噪声、生活娱乐噪声交叉干扰。为此,基于噪声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各种噪声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其防治与管理,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日益增长的需要。
二是部分上位法规定的管理规范、执法标准较原则、不具体、不宜操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一些产生噪声的违法行为仅明确了可罚款的处理方式,但未细化具体金额。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虽然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的行为进行了警告、罚款的规定,但对该行为并未进行具体的表述,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细化。
三是机构改革所产生的部门职能变化,导致的环境噪声监管责任的调整,需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四是我县2012年8月起实施的《易门县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还是有不足的地方,为了增强可操作性,确保环保执法到位,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此次修订稿就是以之前的办法为母版进行修改完善的,没有作大的调整,增加较多的部分是法律责任部分的内容。
二、重点内容解读
《易门县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分为总则、监督管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四十三条。
(一)《办法》根据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和调整,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1.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噪音进行细化规定,增加了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置废气(油烟)净化装置和油烟排放管道,油烟排放管道的设置应高于自身建筑物的1.5米以上,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排放口周围10米范围有建筑物的,排放管道的设置应高于附近最高建筑物1.5米以上。对产生噪声的设施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云南省玉溪市城市管理条例》、《玉溪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等上位法的中对城市噪声污染的规定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一是增加了第七章法律责任的第三十七条的四个条款。明确了城市建成区内进行违规建筑施工,以及社会生活产生噪音超标的具体法律责任。社会生活中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不得干扰周边居民工作和生活;在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当日19时至次日8时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电锤、电镐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室内装修等作业,解决了娱乐聚会扰民、小区住户装修扰民的责任承担问题。二是增加了第七章法律责任的第三十八条的三个条款,对违反《办法》规定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使用高音喇叭、高噪声设备或者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居民生活制造噪音扰民等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ym.gov.cn/ymxzfxxgk/yzgymxrmzfbgs17/20200730/1232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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