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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易门城乡供水及高效节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印发实施。为便于更好理解《补偿方案》的相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易门城乡供水及高效节水工程建设项目于2025年1月22日完成备案,项目实施单位为易门清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为顺利推进项目开工建设,加强征占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占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用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见实见效,特出台《补偿方案》。
二、起草过程
易门县水利局牵头草拟了《易门城乡供水及高效节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向县属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征求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易门城乡供水及高效节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补偿方案(讨论稿)》。2025年5月22日,县政府副县长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专题研究,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修改形成《易门城乡供水及高效节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补偿方案(送审稿)》。2025年6月27日,县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易门城乡供水及高效节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补偿方案(送审稿)》。2025年6月30日,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易门城乡供水及高效节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补偿方案》(易政办发〔2025〕5 号)。
三、主要内容
《补偿方案(送审稿)》由指导思想、目标原则、补偿标准及办法、工作要求、其他事宜五部分构成。补偿标准及办法部分从六个方面对补偿事项作了明确。项目用地补偿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
(一)永久征用土地补偿
1.按《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的补偿标准结合易门县所属区域类别(详见方案附件1、2)进行补偿。
2.以出让和划拨方式取得合法手续的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按中介机构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临时占用土地补偿标准
1.项目设计范围内的施工生产区、生活区、临时施工道路、拌合站等临时用地,依法按照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临时用地租用按耕地1800元/亩/年,非耕地1200元/亩/年支付租金。地上附(构)着物、青苗补偿费补偿按照方案附件3中标准执行。
2.临时用地复垦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认真履行复垦义务,切实做好复垦方案编制、费用缴存等工作。
3.项目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尽量避免超占和压埋土地。若因施工不当造成超占、压埋、毁坏土地的,必须在5日内报涉及乡镇(街道)和易门城乡供水及高效节水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专班,共同核实土地地类、面积和权属,由项目单位负责赔偿相关费用和恢复土地原貌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4.由于工程建设造成水利设施无法恢复,导致耕地水改旱的,由项目单位按地类补偿标准的差额给予补偿。
(三)宅基地补偿标准
宅基地(住宅及配套设施用地)补偿按评估价格(参照武易高速公路宅基地评估价格215.73元/平方米)补偿。被拆迁户的安置由乡镇(街道)负责协调安置。
(四)地上附(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
1.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溪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通〔2022〕2号)文件标准执行(详见方案附件3)。
2.补偿标准未覆盖或无法参照补偿以及其它特殊情况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协商,评估或协商结果经依法依规确认后,按照确认结果进行补偿。
(五)用地协调工作经费
参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09〕21号)规定,用地协调工作经费按1200元/亩(其中,乡镇(街道)800元/亩、易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400元/亩)包干使用。
(六)不予补偿的情形
1.本补偿方案印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用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2.各类设施建设中国家或财政资金投资部分不予补偿,违法、违规建盖的各类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其他事宜
(一)其他未尽事宜由易门城乡供水及高效节水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专班研究商议。
(二)本补偿方案由易门城乡供水及高效节水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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