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玉溪市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听证会的公告
(第2号)
根据《关于举行<玉溪市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要求,现将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上午9:30
地点:易门县司法局四楼会议室
二、听证会有关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许卫光 县司法局局长
(二)听证决策发言人
徐 雅 《玉溪市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起草项目组组长
高玉才 县司法局副局长
(三)听证监察人
李正春 县纪委、监委信访室负责人
詹丽媛 县政府办工作人员
(四)听证代表
何莉琼 县人大代表
马尊龙 县政协委员
马亚伟 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
周继兴 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
钱永莉 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
赵存伟 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副局长
马成方 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长
李跃琼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荣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锦明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杨井泉 国家工业遗产“易门铜矿”保护活化利用指挥部工作人员
武晓龙 云南成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莲芝 县政协委员
潘云前 易门县财盛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林生 县人大代表、绿汁镇人大主席团主席、政法委员
吴志荣 绿汁镇人大代表、绿汁镇小绿汁社区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李春华 绿汁镇木厂村群众
李金红 绿汁镇绿汁村群众
苏正祥 绿汁镇绿汁村群众
孙永刚 易门玉核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五)听证旁听人
李美华 县人大常委会监察法制和民族外事与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
吴润华 玉溪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副会长、龙泉街道法律服务所主任
(六)听证记录人
朱应洪 县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股长
邹连春 县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工作人员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听证会参会人员做好准备,携带身份证件,按时参会(请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
(二)听证材料将提前3日分发到各位代表手中,听证代表应提前熟悉《玉溪市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并事先做好发言准备。
(三)听证代表享有参会权、当席发言权、书面意见陈述权;听证代表可在会前将书面意见交听证记录员(联系人:朱应洪,联系电话:4969886,邮箱:ynymyfzxb100@163.com);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将以公告方式反馈听证会代表。
(四)由县司法局负责做好会务保障工作。
特此公告。
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地方性
法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易门县司法局代章)
2024年3月6日
附件:玉溪市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听证稿)
附件
玉溪市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听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弘扬和传承工业文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玉溪市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以下简称工业遗产)是指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艺术价值的工业遗存。主要包括国家工业遗产易门铜矿核心物项。
第三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协调解决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的重大问题,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督促市级有关部门、易门县人民政府落实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
易门县人民政府负责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将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易门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遗产保护管理、利用发展和监督工作。
市、易门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查,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的相关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捐助、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方式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坏工业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六条 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以下简称保护责任人),负责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缮维护、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保护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工业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工业遗产不被破坏。
保护责任人应当在工业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保护标志,内容包括工业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
保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工业遗产档案,对工业遗产的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进行收藏、记录并存档。
第八条 工业遗产在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改建、修缮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经营需要。
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生产经营活动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外观、高度、体量、色调、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工业遗产的环境、历史风貌相协调。
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内实施建设项目的,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审批建设方案前,应当征求易门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可移动的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应当以原址保护为主。不能在原址保护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向易门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易门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博物馆、图书馆及档案馆等征集收藏,予以保护和利用。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工业遗产开展下列活动:
(一)打造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地、科普基地、研学实践基地(营地)等,开展文艺创作、学术研究、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教学等活动;
(二)建设博物馆、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露营地、康养基地、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等;
(三)培育铜制品创意设计、工艺美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科技文化融合等开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
(四)开发、推广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旅游项目,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旅游精品线路。
(五)其他有利于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活动。
第十条 易门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破坏或者损害工业遗产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工业遗产;
(二)在工业遗产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攀爬等;
(三)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工业遗产标识、界桩和其他工业遗产保护设施等;
(四)其他破坏或者损害工业遗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易门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一)损坏工业遗产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迁移、拆除工业遗产核心物项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工业遗产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攀爬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工业遗产标识、界桩和其他工业遗产保护设施等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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