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拟稿)》(征求意见稿)听证情况报告
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玉溪市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拟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的意见,切实做好玉溪市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使《条例》更符合玉溪市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实际,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4年3月15日9:30—12:00在易门县司法局四楼会议室举行了《条例》的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的事由
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条例》的意见,切实做好玉溪市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使《条例》更符合玉溪市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实际,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条例》进行听证。
二、听证会准备情况
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4年2月1日组织实施《条例》听证事宜,按照要求及时制定了听证工作方案,并认真开展工作:
(一)发布1号公告
2024年2月2日,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易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举行<玉溪市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拟稿)>(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员
2024年3月5日前,按照程序确定了听证主持人1名、决策发言人2名、听证代表20名,并将《条例》及相关材料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送达听证代表。
本次听证会通过自愿报名、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等方式产生听证代表20名,包括易门县范围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工业遗产所在地镇政府代表、村(居)委会代表、企业代表、与《条例》有关或者关注该条例的公民代表。其中,易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9人;涉及利害关系的基层组织、企业、群众代表4人;与《条例》有关或者关注该条例的公民7人;邀请了《条例》起草项目组组长、县司法局2名相关同志担任决策发言人;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政府办2名同志担任听证监察人;聘请了县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4人担任听证记录人。
(三) 发布第2号公告
2024年3月6日,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易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发布《关于举行<玉溪市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拟稿)>(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
(四)准备材料和会场布置
2024年3月14日前,起草了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使用的材料和会场发放的材料;完成了会场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2024年3月15日(星期一)9:30—12:00,听证会在易门县司法局四楼会议室(易门县龙泉街水城大街153号)举行。
(二)听证会的参加人员
1.听证主持人
许卫光 县司法局局长
2.听证决策发言人
徐 雅 《条例》起草项目组组长
高玉才 县司法局副局长
3.听证监察人
李正春 县纪委、监委信访室负责人
詹丽媛 县政府办工作人员
4.听证代表
何莉琼 县人大代表
马尊龙 县政协委员
马亚伟 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
周继兴 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
钱永莉 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
赵存伟 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副局长
马成方 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长
李跃琼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荣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锦明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杨井泉 国家工业遗产“易门铜矿”保护活化利用指挥部工作人员
武晓龙 云南成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莲芝 县政协委员
潘云前 易门县财盛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林生 县人大代表、绿汁镇人大主席团主席、政法委员
吴志荣 绿汁镇人大代表、绿汁镇小绿汁社区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李春华 绿汁镇木厂村群众
李金红 绿汁镇绿汁村群众
苏正祥 绿汁镇绿汁村群众
孙永刚 易门玉核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5.听证旁听人
李美华 县人大常委会监察法制和民族外事与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
吴润华 玉溪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副会长、龙泉街道法律服务所主任
(三)听证会的议程
1.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场纪律;
2.听证主持人介绍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代表及听证代表的构成和产生办法;
3.听证决策发言人对《条例》起草情况及其内容作说明;
4.听证决策发言人对《条例》创设行政处罚法律责任作说明;
5.听证代表对《条例》内容及其创设行政处罚法律责任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6.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提问作答复;
7.听证监察人就听证会提出监察意见;
8.主持人做听证总结;
9.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审阅听证记录并签字。
四、听证代表对《条例》内容及其法律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应到决策发言人人数2人,实到2人,应到听证代表人数20人,因事请假1 人,实到19人,实到人数超过三份之二,符合召开听证会要求,听证会可以举行。19位听证代表都作了现场发言。听证代表对《条例》的制定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致认为,《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比较全面、具体,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同时,也对《条例》的内容提出许多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归纳如下:
(一)《条例》题目中“工业遗产”前增加“国家”二字。
(二)《条例》建议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第三章法律责任和第四章附则。
(三)《条例》第一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后增加“提升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四)《条例》第二条对工业遗产核心物件范围进行具体界定,如柴房、部分居民私自搭建或零散的建筑物是否可以不列入保护范围。
(五)《条例》第二条中的“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和《条例》题目不一致,需要修改。
(六)《条例》第四条第四款中“乡镇”的文字表述与第三款不一致,建议将第四款修改为“乡(镇)”。
(七)《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删除“乡”字。
(八)《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的 “安全防卫”的表述需要修改。
(九)《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保护责任”内容建议明确。
(十)《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可能导致保护责任被弱化、简化,这一款规定有必要进行修改。
(十一)《条例》第七条中的“遗产格局”,建议修改为“工业遗产格局”,以便前后条款表述统一。
(十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环境”前增加“周围”二字;第四款“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前增加“并”字。
(十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县工信局实施行政处罚,无执法相关依据,需要解决执法依据问题的建议。
(十四)《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四项处罚规定应由轻到重进行排序。
(十五)《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在创设的行政处罚事项中细化个人和单位的责任。
(十六)《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前增加“并”字。
(十七)《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加“无法恢复或者拒不改正的”的法律责任。
(十八)《条例》中增加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的宣传义务。
(十九)《条例》中增加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给予企业相应的资金支持的条款。
五、对听证代表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关意见建议予以吸收采纳,并结合实际,对《玉溪市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拟稿)》进行修改完善。现将采纳意见建议的情况汇总如下:
(一)针对《条例》题目中“工业遗产”前增加“国家”二字的建议,因《条例》名称已经正式上报省人大,决定不予采纳。
(二)针对《条例》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第三章法律责任和第四章附则的建议,因《条例》立法定位为“小切口”立法,形式上不求完备章节体例结构,决定不予采纳。
(三)针对《条例》第一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后增加“提升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因《条例》第一条第一句已经包含相关语义,决定不予采纳。
(四)针对《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对工业遗产核心物件范围进行具体界定的建议,因条款中已表述清楚,决定不予采纳。
(五)针对《条例》第二条中的“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的表述需要修改的建议,因《条例》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决定不予采纳。
(六)针对《条例》第四条第四款中的“乡镇”修改为“乡(镇)”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
(七)针对《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删除“乡”的建议,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国家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原则上不作调减,因《条例》适用范围未来可能因申报而扩大,决定不予采纳。
(八)针对《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的 “安全防卫”的表述需要修改的建议,因《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自查,发现核心物项存在安全、损毁等问题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用“安全防卫”表述符合对核心物项的安全、不被侵害,决定不予采纳。
(九)针对《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保护责任”内容需要明确的建议,因第六条第一款已经明确了“保护责任”内容,决定不予采纳。
(十)针对《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需要进行修改的建议,因该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物权的规定,充分尊重所有权人的权利,决定不予采纳。
(十一)针对《条例》第七条中的“遗产格局”修改为“工业遗产格局”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
(十二)针对《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环境”前增加“周围”二字和第四款“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前增加“并”字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
(十三)针对《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由县工信局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解决执法依据问题的建议,因《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有权依法创设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县工信局)行政处罚职权,决定不予采纳。
(十四)针对《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四项处罚规定应由轻到重进行排序的建议,决定予以采纳。因《条例》第十一条禁止破坏或者损害工业遗产的行为与第十二条法律责任一一对应,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由轻到重进行排序。
(十五)针对《条例》第十二条在创设的行政处罚事项中细化个人和单位的责任的建议,因不存在区分的必要性,决定不予采纳。
(十六)针对《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前增加“并”字的建议,因“恢复原状”不是行政处罚方式,决定不予采纳。
(十七)针对《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注:采纳后变为第(四)项〕增加“无法恢复或者拒不改正的”法律责任的建议,因该条款第(四)项〔注:采纳后〕已经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决定不予采纳。
(十八)针对《条例》中增加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的宣传义务的建议,因《条例》第四条已经包含相关要求,决定不予采纳。
(十九)针对《条例》中增加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给予企业相应的资金支持条款的建议,因《条例》第三条已经包含相关规定,决定不予采纳。
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地方性
法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易门县司法局代章)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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