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玉溪市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拟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和《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将县司法局起草的《玉溪市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4年3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县司法局普法和依法治理股。
联系人:高玉才、朱应洪,联系电话:0877-4969886,0877-4961812。
邮寄地址:易门县龙泉街道水城大街153号易门县司法普法与依法治理股,邮编:651100
附件:玉溪市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征求意见稿)
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地方性
法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2月2日
附件
玉溪市易门铜矿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弘扬和传承工业文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玉溪市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以下简称工业遗产)是指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艺术价值的工业遗存。主要包括国家工业遗产易门铜矿核心物项。
第三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协调解决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的重大问题,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督促市级有关部门、易门县人民政府落实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
易门县人民政府负责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将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易门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遗产保护管理、利用发展和日常监督工作。
市、易门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查,协助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的相关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捐助、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方式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坏工业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六条 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以下简称保护责任人),负责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缮维护、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保护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工业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工业遗产不被破坏。
保护责任人应当在工业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保护标志,内容包括工业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
保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工业遗产档案,对工业遗产的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进行收藏、记录并存档。
第八条 工业遗产在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改建、修缮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经营需要。
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生产经营活动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外观、高度、体量、色调、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工业遗产的环境、历史风貌相协调。
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内实施建设项目的,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审批建设方案前,应当征求易门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可移动的易门铜矿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应当以原址保护为主。不能在原址保护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博物馆、图书馆及档案馆等征集收藏,予以保护和利用。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工业遗产开展下列活动:
(一)打造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地、科普基地、研学实践基地(营地)等,开展文艺创作、学术研究、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教学等活动;
(二)建设博物馆、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露营地、康养基地、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等;
(三)培育铜制品创意设计、工艺美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科技文化融合等开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
(四)开发、推广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旅游项目,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旅游精品线路。
(五)其他有利于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活动。
第十条 易门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破坏或者损害工业遗产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工业遗产;
(二)在工业遗产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攀爬等;
(三)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工业遗产标识、界桩和其
他工业遗产保护设施等;
(四)其他破坏或者损害工业遗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易门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一)损坏工业遗产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迁移、拆除工业遗产核心物项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工业遗产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攀爬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工业遗产标识、界桩和其他工业遗产保护设施等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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