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岔河水库连通工程用地补偿方案
根据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关于易门县岔河水库连通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玉水建管〔2018〕34号文件)和市县人民政府加快易门县岔河水库连通工程建设的决定,为顺利推进易门县岔河水库连通工程建设,全面完成项目用地补偿安置工作任务,经易门县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指导思想
项目用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依法补偿、同地同价、标准就高、切实维护被用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27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积极稳妥”的方针,坚持周密化安排,精细化操作,程序化推进,快捷化运作,以顾大局、促发展、创和谐高效务实的作风,确保用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
二、目标原则
(一)目标。按照省市县有关项目建设的要求,在项目开工前完成项目用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原则。维护被用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确保被用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同一个项目统一执行一个补偿标准、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依规补偿安置的原则。
三、补偿标准及办法
(一)土地补偿标准及办法
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同地同价、标准就高的原则,为尽可能避免群众争地类、争地价情况的发生,便于实施补偿工作,决定补偿标准统一按易门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二类区Ⅰ级执行,即:
(1)水田补偿按90000元/亩;
(2)旱地按70000元/亩补偿(含基础设施补偿费20000元/亩,只兑付到村(居)民小组,并只能用于村组集体设施建设统筹使用)。
(3)园地按50000元/亩补偿。
2.青苗、果树补偿标准
3.宅基地、国有建设用地及其它农用地补偿标准
宅基地(住宅及配套设施用地)补偿按评估价格(参照武易高速公路宅基地评估价格215.73元/m2)补偿。被拆迁户的安置由乡镇(街道)负责协调安置。
4.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坟墓搬迁
①石坟每冢单墓补助8000元;砖坟每冢单墓补助6000元;土坟每冢单墓补助5000元。一冢合墓按两冢单墓补助。无主坟及逾期不迁移的有主坟不发给任何补助。
②按中共易门县委办公室、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易办发〔2018〕2号文)要求,必须将骸骨或遗体火化后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含经营性公墓)安葬,凡在规定时间内安葬的坟主给予2000元奖励。
③娃娃坟的补偿和奖励。迁葬到指定区域的,补偿1000元/冢。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迁葬的,奖励500元/冢。
④禁止在耕地、近山面山、水源地、水库、公路沿线实施坟墓迁葬。迁葬在禁止区域的一律不予补偿奖励。
(2)建(构)筑物补偿依据第三方评估价进行补偿,违法、违规乱搭乱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3)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最终以第三方机构评估价进行补偿。
5.其它农用地补偿标准
乡村路、村组路、机耕路、烟区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农业设施用地等其它农用地地类的补偿标准,参照周边相同农用地地类标准给予补偿。
6.被用地农民养老保险金补助标准
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玉政办发〔2016〕77号),按照2万元/亩征收被用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该费用由项目SPV公司统一交财政社保基金专户。
7.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和补偿办法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和补偿,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由施工单位办理使用手续并给予补偿。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进行复垦,并经村组验收。租用耕地标准:1800元/亩·年(租期1年),延续租用的租金另行商议。青苗补偿标准按前文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青苗、清场、清塘补偿标准”补偿。
8.地类和面积的确认方法
地类的确认以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依据;用地面积以勘测定界的面积为准。
9.用地拆迁补偿费的管理使用
用地拆迁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用地人员,费用统一兑付到集体,并由集体按照“一事一议”确定分配比例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进行分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费用统一拨付到集体,并由集体兑付到个人。
涉及农村集体基础设施的,所补偿的费用必须用于集体公益事业或公共设施建设,不能分配到个人。
(二)林地、林木补偿标准及办法
征用林地、林木补偿包括:征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含安置补偿费)。
1.林地补偿标准
(1)永久占用一般林地补偿标准为10000元/亩。
(2)临时占用林地的,按1200元/亩·年支付租金(租期按1年),延续租用的租金另行商议。租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标准补偿,工程完工后,由项目SPV公司负责复绿。
2.林木补偿标准
(1)有林地上的林木按10000元/亩补偿;
(2)灌木林及疏林地按5000元/亩补偿。
3.零星经济(果树)补偿标准
经济果树包括桃树、梨树、核桃、板栗、柿子、塔拉、枣树、石榴树、柑桔、李子树等,补偿标准为:未挂果30元/株,初果期100元/株,盛果期200元/株。
4.零星竹棚的补偿标准
毛竹、金竹、兹竹按所占地表面积进行补偿,每平方米补偿100元。
5.四旁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补偿林木包括云南松、华山松、桉树、冲天柏、圆柏、滇油杉、早冬瓜、攀枝花树等树种,胸径4cm以下(不含4cm)补偿5元/株;胸径4cm—8cm补偿10元/株;胸径8cm—12cm(不含8cm)补偿20元/株;胸径12cm—18cm(不含12cm)补偿60元/株;胸径18cm—26cm(不含18cm)补偿100元/株;胸径26cm以上补偿120元/株。
6.国家一、二级保护树种、珍贵树木补偿标准
胸径20cm以上(不合20cm)补偿1000元/株,15—20cm补偿500元/株;10—15cm(不含15cm)补偿300元/株;5—10cm补偿100元/株;5cm以下(不含5cm)补偿60元株。
7.金雀花、花椒树、棕树、旱芭蕉等四种林木补偿标准
(1)金雀花
以距地面50cm高度枝条密度作为补偿依据,枝条数在50枝以下按棚补偿,枝条数在51枝以上按树冠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补偿。
①初种:枝条数5枝以下,10元/棚;枝条数6—10枝,20元/棚。
②枝条数11—20枝,40元/棚;枝条数21—30枝,60元/棚。枝条数31—40枝以下,80元/棚;枝条数41—50枝,100元/棚。
③枝条数51枝以上,按15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
(2)花椒树
以距地面30cm高度主干直径作为补偿依据。
主干直径5cm以下,40元/株;主干直径5—10cm,100元/株;主干直径11—20cm,150元/株;主干直径21cm以上,200元/株。
(3)棕树
以距地面30cm高度主干直径作为补偿依据。
主干直径5cm以下,20元/株;主干直径5—10cm,50元/株;主干直径11—20cm,100元/株;主干直径20cm以上,150元/株。
(4)旱芭蕉
①距地面高度30cm以下的幼苗3元/株。
②距地面高度30cm,直径10cm以下,10元/株;距地面高度30cm,直径10cm以上,20元/株。
8.特种种植林(果)木、药材等经济作物难以确定补偿标准的通过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9.林地、林木补偿原则
林木补偿费全部兑付给林木所用权人,林地补偿费统一支付到集体,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由集体按《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兑付。
10.林木采伐
(1)采伐的林木由林木所有权人提出申请,到县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费用由林地使用人承担,在当地林业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完成采伐工作。
(2)国家一、二级保护树种、珍贵树木的采伐(或采集),按照《云南省野生动植物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在由协调小组、乡镇(街道)及林业部门统一依法依规组织完成。
四、征地工作经费
按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09〕21号)文件规定,补助乡镇(街道)1200元/亩(其中:乡镇、街道800元/亩、工作协调小组400元/亩)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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