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园区建设步伐,顺利推进工业园区“一区五园”范围内土地征收工作,完成园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任务,经易门县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指导思想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以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依法征收、依法补偿、同地同价、标准就高、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27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县委县政府稳增长、调结构、保民生,冲双百亿的决策部署,为园区转型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和用地支持。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
二、目标原则
(一)目标。按照园区管委会年初征地工作计划,适时启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落地。
(二)原则。1.依法依规开展征地工作的原则;2.公开透明的原则;3.依法依规补偿安置的原则;4.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5.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易门工业园区“一区五园”规划区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一区”:指整个工业园区;
“五园”:指大椿树循环经济产业园、麦子田装备制造产业园、六街轻工产业园、曾所生物资源加工产业园、浦贝高原特色食品加工产业园。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成立易门县陶瓷特色工业园区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吴渔琛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 赵兴堂 副县长
李贵祥 副县长
刘 政 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成 员: 卓建明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邓延海 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局长
张 诚 县财政局局长
严 霖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许卫光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小龙 县农业局局长
李增寿 县林业局局长
赵文富 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郭 辉 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工委副书记
叶永春 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富良 龙泉街道党工委书记
孟长卿 六街街道党工委书记
彭安富 浦贝彝族乡党委书记
谢汉竹 易门供电有限公司经理
高志炜 移动易门分公司经理
鲁 忠 电信易门分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工业园区管委会,由刘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所需经费筹集和协调处理征地拆迁工作日常事务。征地涉及的乡(街道),成立征地拆迁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县国土局负责用地报批和项目供地工作。其它成员单位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补偿标准及办法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办法
征收土地补偿包括: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易门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二类一级执行。
区域编号 | 级别编号 | 区域范围 | 年产值标准(元/亩) | 水田补偿标准(元/亩) | 水浇地补偿标准(元/亩) | 旱地(含园地)补偿标准(元/亩) | 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含宜林地)(元/亩) |
二类区 | Ⅰ | 易门工业园区“一区五园”
| 3000 | 90000 | 60000 | 50000 | 10000 |
为改善被征地集体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易门工业园区“一区五园”征地范围内所征用的旱地,在上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亩给予2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兑付到村(居)民小组,并纳入征地拆迁费用统筹。
2.青苗、清场、清塘、果树补偿标准
类别 | 地类 | 补偿标准 (元/亩) | 备 注 |
大小春作物
| 水田 | 2500 | |
旱地 | 1200 | ||
蔬菜 | 3500 | ||
清场 | 300 | 补偿种植农作物的地块 | |
鱼塘 | 3000 | 已放养鱼苗,在规定时间清塘的 |
3.宅基地、国有建设用地及其它农用地补偿标准
宅基地(住宅及配套设施用地)补偿标准按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户的安置由乡(街道)负责协调安置。
国有建设用地补偿:已开发利用的,按使用权类型、用途、使用条件综合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未开发利用的国有农用地,按现状地类参照周边同类农用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乡村路、村组路、机耕路、烟区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设施农用地等其它农用地地类的补偿标准,参照周边相同农用地地类标准给予补偿。
4.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
(1)坟墓搬迁
①石坟每冢单墓补助8000元;砖坟每冢单墓补助6000元;土坟每冢单墓补助5000元。一冢合墓按两冢单墓补助。无主坟及逾期不迁移的有主坟不发给任何补助。
②在规定时间内迁完坟墓并验收合格的坟主给予奖励2000元。
③鼓励进公墓安葬,将骸骨或遗体火化后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除按时限搬迁一次性奖励2000元/冢外,再给予2000元奖励。
④娃娃坟的补偿和奖励。迁葬到指定区域的,补偿1000元/冢。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迁葬的,奖励500元/冢。
⑤禁止在耕地、近山面山、水源地、公路沿线实施坟墓迁葬。迁葬在禁止区域的一律不予补偿奖励。
(2)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
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依据评估机构评估价确定。国家或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类设施不予补偿,违法、违规乱搭乱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补助标准
按照2万元/亩征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该项费用由县国土局根据实际征收面积审定后,由园区管委会统一交财政社保基金专户。
6.住宅拆迁临时安置补偿费和搬迁补偿费补偿
(1)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偿:5元/月/平方米,按拆迁户被拆除的全部建筑物(含住宅及配套设施)面积计算,一次性补偿12个月。
(2)搬迁补偿费补偿:10元/平方米(搬出搬入各5元/平方米),按拆迁户被拆除的全部建筑物(含住宅及配套设施)面积计算补偿。
7. 地类和面积的确认方法
地类的确认以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依据,征收面积以勘测定界的面积为准。调查成果与现状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指定相关成员单位调查,按现状地类给予确定。
8.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管理使用
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人员,费用统一兑付到集体,并由集体按照“一事一议”确定分配比例报乡(街道)审核后进行分配。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费用统一拨付到集体,并由集体兑付到个人。
涉及农村集体基础设施的,所补偿的费用必须用于集体公益事业或公共设施建设,不能分配到个人。
(二)林地及其林木补偿办法
永久征用林地、林木补偿包括:征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1.林地补偿
(1)一般林地(包括:纯林、混交林、乔木经济林、竹林、退耕还林地及疏林地、灌木林地)补偿标准为10000.00元/亩。
(2)果园地补偿标准为50000.00元/亩(果林混交且原来地类属于有林地的按一般林地标准补偿)。
2、林木补偿
(1)有林地上的林木按10000.00元/亩补偿。
(2)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上的林木按5000.00元/亩补偿。
(3)果园中的果树(每亩种植果树不低于50棵的),初种的补偿3000元/亩,初挂果的补偿10000元/亩,盛挂果的补偿15000元/亩。
3.零星经济(果树)补偿
经济果树包括桃树、梨树、核桃、板栗、柿子、塔拉、枣树、石榴树、柑桔、李子树等,补偿标准为:未挂果20元/株,初果期100元/株,盛果期200元/株。
4.零星竹棚的补偿
毛竹、金竹、兹竹按所占地表面积进行补偿,每平方米补偿100元。
5.四旁零星林木补偿
补偿林木包括云南松、华山松、桉树、冲天柏、圆柏、滇油杉、旱冬瓜、攀枝花树等树种,胸径4cm以下(不含4cm)补偿5元/株;胸径4cm—8cm补偿10元/株;胸径8cm—12cm(不含8cm)补偿20元/株;胸径12cm—18cm(不含12cm)补偿60元/株;胸径18cm—26cm(不含18cm)补偿100元/株;胸径26cm以上补偿120元/株。
6.国家一、二级保护树种、珍贵树木补偿
胸径20cm以上(不含20cm)补偿1000元/株;15-20cm补偿500元/株;10-15cm(不含15cm)补偿300元/株;5-10cm补偿100元/株;5cm以下(不含5cm)补偿60元/株。
7.特种种植林(果)、花卉、苗木、药材等经济作物难以确定补偿标准的,通过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双方协商确定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8.林地、林木补偿原则
林木补偿费全部兑付给林木所有权人、林地补偿费统一支付到集体,在街道的指导下由集体按《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兑付。
9.林木采伐
(1)采伐林木由林地使用人提出申请,到县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费用由林地使用人承担,在当地林业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完成采伐工作。
(2)国家一、二级保护树种、珍贵树木的采伐(或采集),按照《云南省野生动植物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及林业部门统一依法依规组织完成。
六、征地工作经费
按《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09]21号)文件的规定,补助1200元/亩(其中:乡(街道)1000元/亩、工业园区200元/亩)包干使用。
七、易门工业园区土地征收工作不再按片区或项目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调整执行。工业园区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则由继任者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八、其它未尽事宜,由易门工业园区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对以上方案若有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向易门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储事务股反应。
联系电话:4966362 联系人:李志斌
易门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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