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易门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易门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暂行)
为解决全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发〔2012〕14号)及《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玉政办发〔2012〕23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和谐发展,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决策部署,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逐步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投入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基本原则,实行先租后售,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售房价格。
二、总体目标
根据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总体安排,结合全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状况,以全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实现全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三、组织实施
已成立的易门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我县住房保障的各项工作,增加陶瓷特色工业园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负责园区内产业工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准入、轮候、退出、租售后的管理等工作,其它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做好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和范围
在本地有稳定工作或创业、居住的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家庭或单身人士,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户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申请的,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县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在地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非本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须持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
申报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易门县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居住满1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含农转城居民);
(二)申请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地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含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居民统建房、自建房等)合并计算,外县及本县各乡(镇)、街道进城务工的人员,申请人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其原籍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
(三)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或家庭月收入低于6000元。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储蓄存款利息、各类社保金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
(四)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它要件。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出售管理
(一)申请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如实填报《易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2)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个人或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户婚姻关系证明;
(4)申请户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由所在单位或所属社区出具家庭住房证明材料,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据,租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交纳收据;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审核,留存的复印件,收件人应加盖校对章,申请户应在复印件上签名。
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易门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残疾人、孤儿、老年人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配租。
2.受理(初审)
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育、卫生系统人员向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申请,其它县属部门、省市驻易部门统一由县住建局受理;陶瓷特色工业园区内企业由陶瓷特色工业园区管委会受理,园区外企业由工信局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人员,属本县户籍的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提出公租房申请,非本县户籍的向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提出公租房申请。
受理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就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审核后,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针对所提异议,与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委会等部门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送交县住建局。
3.审核
易门县政府设立审核常设机构在县住建局,由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同县公安局、民政局、总工会、残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等单位人员组成审核组,负责审核工作。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受理单位移交的申请材料后,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及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等,对申请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受理单位,由受理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户,并说明理由。
4.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户,领导小组在受理申请的社区居委会指定的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特殊困难情况等。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备案。
5. 轮候
经登记备案的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时,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它家庭进入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受理单位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二)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1.租房协议的签订。审核工作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由保障房运营管理机构与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户主)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房协议,协议期限为1―3年,并将协议文本备案,分配名单向社会公布。在补充房源时,已进入轮侯的家庭根据轮侯顺序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2. 租赁协议的续签。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租赁协议期满前2个月,需向原受理单位进行年度租房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以及住房变动情况,受理单位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查,符合继续租住条件的,报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可续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并予以登记、备案、公示。
3.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根据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房租按承租房建筑面积计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住房市场租金的7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由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核定,由县发改委另行行文规定,按年收取。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全额存入县财政部门开设的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维修和补贴物业管理,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纳入预算补助,不得挪作他用。
(三)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1.有自愿购买意向的公共租赁住房租房家庭,签订《易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房协议》的同时与保障房运营管理机构订《易门县公共租赁住房购房合同》。
2.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在签订《易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房协议》、《易门县公共租赁住房购房合同》时,交购房款50000元(伍万元整),余款2个月内付清。
3.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县人民政府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定价。
4. 售房资金管理。由政府主导建设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全额缴入保障房运营管理机构的售房资金专户;由政企共同建设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须将政府补助资金缴入县住房保障部门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缴入县财政部门开设的保障性住房售房资金专户,封闭运行。公共租赁住房售房资金按实际收缴总额1%提取工作经费专项用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办公及经费支出,其余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5.物业管理与权属登记
(1)用于出租或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确定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按市场价缴纳。
(2)保障对象缴清购房款,由住房保障部门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附记”栏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日期(自登记发证之日起满5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成员须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3)房产和土地登记机关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只收取权属证书工本费,其它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房地产交易税收按相关政策执行。
6.公共租赁住房上市准入及售后管理
(1)已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房屋自登记发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由保障对象自行上市(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实际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补充保障性住房房源。
(2)购房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后居住满五年且居住条件改善有意向取得完全产权的,按同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差价的70%向政府缴纳收益价款,可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获得完全产权的房屋,产权人可自行上市交易、自由行使抵押权。
(3)向保障对象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按照规定缴纳,统一由保障房运营管理机构在售房时向保障对象代收代缴,存入县住房公共维修资金专户。
7. 继承。公共租赁住房购买人死亡后,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依法继承, 继承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继承人可继续享受住房保障资格;继承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由政府按出售价回购或由继承人按同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差价的70%向政府缴纳收益价款后继承。
六、相关规定
(一)下列几种情况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在 2012年1月1日以后将原有住房或宅基地转让造成住房困难的;
2.已租住直管公房的;
3.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的;
4.投靠子女户籍迁入的人员,不得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所取得的公共租赁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申请家庭年收入超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20平方米的;
4.擅自装修、拆改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取得的公共租赁住房转让、转借、转租他人居住或私下调换的;
6.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因病住院除外);
7.6个月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或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用的;
8.有私搭乱建行为或利用取得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9.其他违反协议约定行为的。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申请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且说明理由。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退回承租房,逾期不退回的,县政府依法予以处理。
(三)将所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再属于住房保障对象,其家庭成员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四)已经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在规定的上市准入条件和范围内,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出租、出借或改作其他用途,否则,将取消其享受住房保障的资格,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实际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该公共租赁住房,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而购买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限期收回所购公共租赁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对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按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侯结果、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受理部门或管理部门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申请户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自觉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户和购房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时自行缴纳水费、电费以及物业管理费用等相关费用,不得随意改变住房结构、用途,居住期间损坏房屋的,维修费用由住户承担,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八)签订租售协议后,30天内不入住的,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限期收回所租购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回购房户购房款(不计息)。
(九)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约定的产权比例进行经营管理,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产权进行经营管理。
(十)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对本企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准入条件和配租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配租,并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集中在产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向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出售。产业园区管委会向企业出售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企业向园区内的职工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
七、相关要求
(一)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与县财政、公安、国土、发改、民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审批、资金管理使用、上市交易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对在公共租赁住房租售过程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未尽事宜,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四)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