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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和《玉溪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玉市建通〔2023〕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完善易门县住房保障制度,提升保障效益和服务水平,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省级和市级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以解决城镇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租购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保障方式,加大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力度,充分尊重保障对象的选择权,多渠道保障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
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根据易门县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易门县建立统一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无法满足应保障人群的前提下,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来实施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
2.市场导向,动态调整。易门县依据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面积标准、住房市场房源状况、租金水平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建立健全租赁补贴制度,并动态调整。
3.梯度保障,差别补贴。易门县依据本地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和支付能力,对城镇特困、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实施梯度保障,对其在市场租房居住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确保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4.按户申请,按户发放。每年年审,按月发放。
二、主要措施
(一)明确补贴保障范围及对象。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城镇特困、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住房补贴、单位货币化补贴和已承租或购买各类保障性住房的人员不列入租赁补贴范围。
(二)合理设置准入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和对象:区别不同保障对象,研究确定租赁补贴对象的住房、收入、稳定就业年限等准入条件。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原则上不高于本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不设收入限制,领取租赁补贴的年限不超过3年;在申请地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在申请地无住房,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备案,且在本地连续缴存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城镇居民户籍,且申请人家庭成员无住房(含住宅和非住宅)或家庭户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0㎡(含40㎡)、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原则上不高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予、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4.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与申请人为同一户籍,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注:隔代的供抚(扶)养关系须提供孙辈父母结婚证明、无房产、无供抚养能力的证明)。
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关系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为准,成年子女可根据实际居住等情况予以确认。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政府和单位提供租赁性公房和福利性房屋。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1.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公租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
2.已享受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离婚不满三年的。
3.五年内存在财产转移且数额较大的,含出售、赠予、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
4.个体工商户、有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或开办有公司企业的家庭(含拥有专业合作社,且参加投资入股分红的)。
5.拥有商铺的家庭。
6.为享受租赁补贴故意分户的家庭。
(三)分档确定补贴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按户补助,户均租赁补助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按照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共分三个档次,具体如下:
一档。人均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家庭,每平方米每月补助8元,月补助金额320元;
二档。人均月收入在1501元至1800元(含1800元)的家庭,每平方米每月补助6元,月补助金额240元;
三档。人均月收入在1801元至2300元(含2300元)的家庭,每平方米每月补助4元,月补助金额160元。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层次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易门县将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三、监督管理
(一)规范发放程序
租赁补贴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一卡通”管理平台)按月或季发放,每年年底前完成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申请与审核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行自愿申请、分级审批、动态管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应当如实填报《易门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书》,并按照规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2.低保户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申请之日前一年内的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住房情况、申请人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证明材料;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居委会出具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住房情况、申请人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需由单位提供未享受租赁性公房和福利性房屋的情况证明;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申请、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家庭向租房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易门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书》(一式两份),递交前述申请材料。
2.由申请人租房所在地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人到申请人当前居住地进行实地入户核查,填写《易门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书》并签字盖章确认,同时需要收齐相关“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居委会留存一套完整材料,同时将申请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会同签署初审意见的《易门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审核部门对于初审资料要件缺失、资料不完整的应予以退回初审单位。
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资料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住房情况等开展审查。
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信息对比审核后,在政府网站保障性住房专栏及相关公共场所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有效期内无异议的,予以确认为符合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资格。
5.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确认符合住房租赁补贴的名单,通过银行代发方式按程序发放到保障对象个人账户。
(二)健全退出机制
1.完善租赁补贴管理制度,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动态管理租赁补贴工作。
2.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面积标准、住房市场房源状况、租金水平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审核发放方法,每年进行年检,不按规定参加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年检的,住房租赁补贴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暂停发放。保障对象补交齐年检资料后,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住房租赁补贴不予补发。
3.有以下情形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轮候取得了保障房实物配租配售的;购买、获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已获得住房(住宅和非住宅)的;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发生改变,不再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的;申请人在租赁补贴期内因调离我县或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条件,继续发放符合人员的租赁补贴,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补贴发放自动终止;申请人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取租赁补贴的,取消其资格,责令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不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接受监督举报单位: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举报电话:6181766。
四、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租赁补贴工作,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重要举措,也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必然要求。
(二)履行各部门职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牵头实施单位,负责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即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房源配租、使用、退出、监管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等情况;县财政局应按照直达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及时足额拨付从中央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统筹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补助资金,同时对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督职责;县民政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身份属性是否为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县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是否为公司股东等情况进行审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查询申请人的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县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拥有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情况和户籍情况进行核查,杜绝申请人故意分户现象发生;县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对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负责辖区内的申请受理初审、资格审核及自建房审查,协助对违规享受租赁补贴家庭的追缴等工作。对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强政策宣传。加大租赁补贴发放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等广泛宣传租赁补贴政策和申报流程,使全社会特别是住房困难家庭更多地知晓住房保障政策。
五、其他
(一)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有关新政策的,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政策规定执行。自本方案执行之日起,原“易政办发〔2008〕201号”同时废止。
(二)本方案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易门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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