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善后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索引号:530425-005581-20140124-0009 来源:易门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4-01-24 10:25:22
修改时间:2014-01-24 12: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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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善后赔偿的项目
(1)人身损害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人身损害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
2、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善后赔偿的标准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执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易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发布人: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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