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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竞买)保证金
代收代退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竞买)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确保保证金的安全和及时退还,预防围标、串标等不良行为,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关于规范全省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事项的通知》(云公管〔2015〕82号)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玉溪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交易、罚没财物处置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所涉及的保证金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保证金采用集中收取、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项目一收退”。进入玉溪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类项目保证金应当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以下统称业主)或代理机构委托交易中心代收代退。
第四条 交易中心代收代退保证金账户必须是财政部门审批开立的专户,受各级财政部门监督。
第五条 代收代退保证金为免费服务,严禁收取任何手续费和服务费。
第六条 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缴纳。
第二章 保证金缴纳标准
第七条 保证金缴纳标准按照项目标段计收,采用“元”为单位,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和数额按照招标、采购、拍卖、挂牌文件执行。
(一) 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30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2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二) 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按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收取。
(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规定,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玉溪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的保证金缴纳额度,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
(四) 矿业权交易项目
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玉溪市矿业权交易项目保证金缴纳额度,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
(五) 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玉溪市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保证金缴纳额度,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六) 罚没财物处置项目
玉溪市罚没财物处置项目保证金缴纳额度,由处置方根据交易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保证金缴纳方式及要求
第八条 交易项目入场登记时,需向交易中心提交“保证金代收委托函”。
第九条 缴纳的保证金,须从竞投(买)人的基本账户缴纳到交易中心保证金代收代退专户。缴纳保证金的账户名称,应与竞投(买)人的名称一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竞投(买)人在缴纳保证金时,须备注项目名称、标段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保证金到账时间以资金到达交易中心开设的保证金专户为准。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的视为无效保证金。
第十二条 竞投(买)人按招标(出让)文件的规定缴纳保证金后,须按招拍挂(采购)文件要求的时限到交易中心换取《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提交电子票据凭证,作为保证金到账凭证。
第四章 保证金退还
第十三条 符合退还条件的保证金应及时退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退息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产权项目、罚没财物处置等交易项目,按银行活期挂牌利率以存入日到退款日的实际缴纳天数计算退还。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计息的政府采购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项目保证金利息,按照收支两条线上缴财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保证金退还必须按汇入账户原路径退还。竞投(买)人账户名称或银行账号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向交易中心提供银行基本账户变更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和变更后新开基本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办理保证金退还事宜。
第十五条 退还保证金程序。项目结束后,业主或代理机构向交易中心递交“保证金代退委托函”(加盖招标人和代理机构鲜章),交易中心按委托函办理保证金退还事宜,具体退还流程另行制定。
第五章 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统一规范的保证金代收代退系统,加强对保证金代收代退工作的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代收代退保证金进行监督。本办法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守法律法规,不得泄露保证金信息,若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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