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确保招投标工作规范化运作,维护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规范评标专家报酬支付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工作,根据《云南省评标专家评标费支付指导意见(试行)》(云公管发〔2017〕22号)、《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暂行办法》(云财采〔2017〕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玉溪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且通过玉溪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或业主指定专家),其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及其相关的费用由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投标人(供应商)转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评标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劳务费按每人400元/次支付,评标时间超过3小时的按每人50元/半小时的标准增加,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出席评标工作,劳务报酬及异地评审的交通费、食宿费等一切费用按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评标专家按时到达评标现场后,非评标专家的原因导致评标工作不能开展的或出现应该回避情形的,应给予评标专家每人200元/次的误工补贴(含市内交通费)。

第六条  同一项目,由原评标委员会复审的,按每人200元/次标准发放。

第七条  被抽取的评标专家属于本市城区内的,原则上应按通知要求自行到达集中地点;被抽取的本市所属县区(市)及省内周边地市的评标专家,原则上由招标人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全程接送和安全保障。未安排专车接送的市内异地评标专家,按100元/人的标准发放往返交通补贴;被抽取或聘请的省内外评标专家,因路途较远、不便接送的,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招标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凭据报销。

第八条  评标时间超过中午12时或下午6时的,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统一安排就餐,就餐时间不计算在评标时间内。未安排就餐的,按50元/人的标准发放就餐补贴。

第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因存在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计算其评标时间给予发放劳务报酬。

第十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取评标劳务报酬:

  1. 未完成评标工作擅自离开评标现场的;

  2. 评标结束后,拒不按照规定签署评标意见的;

  3. 在评标活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评标时间的计算

    (一)评标时间以通知评标专家签到的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标报告完成并签署的时间为计算止点。

    (二)补抽专家的情况:补抽专家按补抽通知的签到时间到达的,评标用时按上述(一)款规定的起止规则计算

    (三)评标专家未按通知的签到时间到达评标现场的,迟到2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减评标劳务报酬5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按规定取消本次评标资格,重新补抽。

    (四)当天不能完成评标工作的,第二天从开始评标时间重新计算评标用时。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报酬支付对象仅限于参与项目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参与开标、评标活动的人员均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的发放实行代收代付制度,由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收代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不按规定发放评标劳务报酬的,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不得在已按标准获得评标劳务报酬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索要或接受额外报酬或财物。违者,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聘请评标专家参与资格审查、对有问题的拦标价审查、对专家评标公正度评价、对专家违纪违规行为审查确认等活动的,其劳务报酬的支付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相关解释由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玉溪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暂行)办法》(玉交易管〔2015〕2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