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职责………………………………………………………2

第三章 “三重一大”工作制度 ……………………………4

第四章  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制度………………9

第五章  请示汇报制度 ………………………………………10

第六章  会议制度………………………………………………13

第七章  干部职工学习制度 ………………………………20

第八章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 ………………22

第九章  工作纪律制度 ………………………………………26

第十章  请销假制度 …………………………………………27

第十一章  因公外出报备制度 ……………………………28

第十二章  公文处理制度……………………………………29

第十三章  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32

第十四章  档案管理制度……………………………………35

第十五章  保密工作制度……………………………………36

第十六章  信访工作制度……………………………………38

第十七章  车辆管理制度……………………………………39

第十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40

第十九章  接待管理规定……………………………………48

第二十章  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51

第二十一章  实物资产管理制度…………………………5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易门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建立高效运转,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县委、县政府赋予的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务服务管理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工作基本要求

(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工作作风,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保证政令畅通;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组织安排,讲求效率,开拓进取;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以律己,清正廉洁。

(二)各股室中心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赋予的职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做好部门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第四条  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县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县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负责规范全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集中行使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责,牵头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开展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和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并联审批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及行政权力进行流程再造、环节优化、压缩时限,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协调解决事项办理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四)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责,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负责制定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的制度、办法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的调查、研究、评估分析,负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五)负责政务服务大厅及网上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互联网+政务服务”、政务服务系统电子政务管理,负责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信息化工作。

(六)负责受理政务服务、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举报,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七)指导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三重一大”工作制度

 

第五条  根据中共易门县委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易门县科级党政领导班子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坚持的原则

(一)民主集中,科学决策原则,即集体研究,充分讨论、科学论证决定;

(二)依法办事原则,即按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程序议事决策;

(三)党管干部原则,即按干部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的组织程序办理;

(四)考证性原则,即留有科研论证、考察考评、会议记录等书证资料;

(五)责任追究原则,即跟踪决策事项,对发生责任事故及未按程序进行的决策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议题确定。根据分工及职权范围,由分管领导与股室研究意向性议题,向主要领导汇报,取得一致意见。

(二)会议通知。召开党组会议涉及“三重一大”工作,会前邀请派驻纪检组同志列席参加。会议的时间、议题应提前1至2天通知参会人员和派驻纪检组同志。

(三)会议人数。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或相关规定人数)成员参加,才能召开会议。

(四)议题讨论。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全面、客观、真实地汇报议题的有关情况。参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议题要有明确的表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

(五)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口头、举手方式进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表决事项以赞成票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其中,涉及干部人事事项的,执行相关规定),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六)决策实施。会议形成决议后,按照分工,明确实施的股室和负责人,及时组织实施。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落实省市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

2.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研究制定;

3.重大改革、重大工作决策调整的研究部署;

4.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重大典型案件的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

5.党员干部的组织和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的重大决策;

6.队伍建设、机构设置及人员的奖惩、人才引进;

7.上报县委、县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相关政策法规建议;

8.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9.重大安全事故、纠纷及信访问题;                                                        

10.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股室中心负责人的任免调整;

2.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中青年骨干、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

3.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全过程;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基本建设项目、国投资金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2.办公场所等修缮工程项目;

3.其他需要由集体研究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

凡超过2000元的大额资金使用,均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2000元以上(含2000元)及5000元以下资金使用,须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5000元以上(含5000元)大额资金使用须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责任,依法依纪进行追究。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本制度,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通报的。

(二)对于重大事项未做调查研究,盲目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的。

(三)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改造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章  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制度

 

第十条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人事工作。股室中心负责人任免、人员调入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要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分管领导具体实施,主要领导监督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审制”,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财务工作。主要领导履行单位法人职责,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各项财务收支情况按要求及时向干部职工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单位项目及招标组织工作,主要领导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签订廉洁承诺书。对项目招投标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项目的招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物资采购相关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对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管。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有关股室、中心提出计划,分管领导审批;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必须经党组研究后,由办公室按政府采购手续规范采购,任何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第五章  请示汇报制度

 

根据分级负责、分层指导的原则,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执行以下请示汇报制度:

第十四条  请示汇报的要求

(一)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做到事前请示,事后汇报。实行分管领导对主要领导负责,股室领导对分管领导负责的责任制度。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越级请示、汇报。请示、汇报工作,必须有处理建议,必须实事求是,不说空话、套话,不搞形式主义。

(二)对重大事项或超出工作权限和职责范围的事项,要逐级请示汇报,不得擅自答复和处理,遇紧急、特殊情况可越级请示汇报,但事后要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三)股室中心负责人要经常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和股室人员的思想、工作及生活情况。请示汇报问题要抓住重点,简明准确,不准随意歪曲。

(四)有关股室中心间出现工作交叉和协调不易解决的事项,要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

(五)股室中心负责人受领导委托参加各种会议或公务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整理汇报材料,如实向领导汇报,不得延误。

(六)因不坚持请示汇报制度,或借口请示汇报而推诿扯皮、回避矛盾和将矛盾上交等,造成工作失误或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请示汇报的内容

(一)重要工作

1.以政务服务管理局名义发出的请示、报告内容须经主要领导审定。

2.重大事项向主要领导请示、汇报或委托副局长请示、汇报。

3.股室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在组织实施前,必须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4.临时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由有关股室中心提出方案,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必要时须经主要领导同意。

5.凡是基层单位上报的请示,须交办公室登记按程序阅处,经领导批示后,有关股室中心遵照批示认真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6.凡是上级和上级部门直接给股室中心发文,或上级领导口头给股室中心交办的事项,由相关股室提出处理意见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按程序报领导审批后办理,重要重大事项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后办理。

(二)重要信息

1.上级和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件,由办公室报领导批示,相关股室按照领导批示精神办理,办理结束后及时向批示的领导报告结果。同时,将原信访件连同办理结果交办公室存档。

2.股室中心在推进日常工作中,发现有重要的信息和紧急事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处理。

3.对外发布信息、新闻发布,包括向有关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发布新闻信息,应严格遵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发布前,必须报主要领导审阅、签发。

(三)重要活动

1.因公出差离县,包括参加业务交流、工作考察、调查调研等,主要领导报县分管领导批准,班子成员、股室中心负责人须报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须报分管领导批准,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向批准领导汇报出差期间活动情况。

2.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由办公室收到通知后报主要领导批示,并按照领导批示做好会议通知,相关股室中心和人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严格按批示要求进行落实。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会议精神及贯彻落实意见,并将会议文件或材料妥善保管。

3.各股室中心召开的需要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的业务会议,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必要时报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章  会议制度

 

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发扬民主,进一步改进会风,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

(一)参会人员

会议由党组成员参加,其他列席人员由党组书记根据党组会议内容需要确定。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党组书记授权的党组成员主持。

(二)会议时间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或延后召开。

(三)主要任务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省、市和县委、县政府的会议精神、重要批示、决定;

2.研究决定政务服务管理局的重大工作部署,涉及全局的规章制度;

3.研究有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依法治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4.研究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作风建设等事项;

5.研究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立项、大额资金的使用审查和批准,大宗物品的购置、处置

6.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建议和干部职工的培养、考察、提名、推荐、选拔、任用、录用、调配、奖惩;

7.涉及重要问题,向县委、县政府上报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8.上级领导交办属党组议事事项;

9.其他需要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议事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原则:坚持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为依据,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委重大决策和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涉及重要事项,均应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由党组讨论的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规则处理。

3.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原则:对中共党员干部,按照中央提出的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教育、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以保证党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

(五)议事程序

1.需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党组成员应事先向党组书记提出,党组书记在党组会议上组织讨论。

2.需要酝酿的事项,党组会议召开前,要把讨论事项的时间、地点、有关材料事先告知党组成员。

3.党组会议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党组成员应以党和国家的事业为重,坚持原则,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4.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干部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于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党组讨论决定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通过。

(六)决定执行

1.党组会议通过的决定,党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果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确实与实际不符需要改变,仍要按原程序重新递交党组会议复议。

2.党组成员对党组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向外泄露;对党组会议讨论的暂不能公开事项,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对外泄露;对党组会议通过事项,党组成员仍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请求复议,但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未决定修改,不得停止原决议事项的执行。

3.上级领导交办事项,涉及党组班子已有决定的,党组成员应如实向上级领导汇报,如需提交党组重新讨论的,在决定未撤销前或新的决定未明确前,原决定不变。

(七)相关要求

1.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各股室需要提交党组会议的议题,应在事先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后,会前一天汇总后报党组书记审定。

2.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保留个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反对言论或出现抵制行为。党组会议表决实行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发言制。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党组会议组成人员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擅自向外泄密。

3.党组会议组织准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每次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原始记录按规定归档保存。查阅会议原始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会议内容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需要印发的会议决定事项、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七条  局长办公会

(一)参会人员

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组成,其他列席人员由局长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二)会议主要任务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市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指示和决定;

2.研究年度工作计划与长远规划;

3.研究部署重点工作推进及年度工作岗位目标及各项业务工作考核、评比和检查验收;

4.其他必须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相关要求

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相关股室中心提交书面汇报材料,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统一收集,并报主要领导确定。会议议题内容涉及多个股室中心的,应事前征求其他有关股室意见,并协商形成明确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上会。

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编印存档,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及工作需要印发会议纪要。局长办公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十八条  干部职工会议

(一)参会人员

全体干部职工(含编外人员)。

(二)会议时间

结合每周一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会议召开,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

(三)会议内容

1.传达贯彻学习上级重要指示、决议、决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2.传达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重要决策、决定。

3.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征询对全局工作及有关制度的意见建议。

4.通报政务服务管理局专项工作、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股室中心工作。

5.总结部署专项工作、年度工作和阶段性工作。

6.分析总结各项规章制度、业务工作及其他工作的落实完成情况,并讨论相关工作。

7.听取职工对工作的意见建议。

8.讨论通过需要由全体职工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相关要求

1.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按时参加会议,遇有重要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

2.开会期间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把手机调到震动档(静音)状态,维护会场秩序。

3.各股室中心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

4.会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有关股室及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在一周内向各分管领导报告落实情况,紧急事项随时报告。

 

第七章  干部职工学习制度

 

第十九条  学习内容和目的

(一)政治理论学习。加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学习,使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理想信念的坚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提高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

(二)业务知识学习。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学习质量,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履职水平。

(三)法律法规学习。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

(四)语言文字学习。重点学习熟练运用普通话,规范用字。

(五)办公软件知识学习。重点学习计算机基础知识、硬件和安全知识、操作系统知识、办公软件知识、网络技术知识、先进办公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等。

(六)其他需学习的内容。

第二十条  学习形式

学习主要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一)集中学习。每周一上午为集中学习时间(特殊情况另行通知)。集中学习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

(二)个人自学。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组织自学。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按县委组织部的学习要求在网上进行学习,年度内完成自学考核目标。

第二十一条  学习要求

(一)干部职工要提高对理论学习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认真参加集中学习,自觉完成自学任务。

(二)集中学习时,在岗全体职工均须按时参加。学习期间遵守学习纪律,注意做好学习记录,无故不得迟到早退。

(三)学习要有针对性,注重提高学习效果。

 

第八章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

 

第二十二条  组织与职责

(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二)党组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三)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四)党组负责宣传思想及意识形态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五)党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六)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由办公室主任或者党支部委员担任,由党组书记牵头。

第二十三条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四)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座、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七)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八)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学习理论贵在精、贵在管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九)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党组学习之风。

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结合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第二十五条  学习管理

(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

(二)年度学习计划由党组审定后施行,并按要求上报备案。

(三)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按要求向上级党组织上报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九章  工作纪律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要坚守岗位,外出办事要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向办公室报备。上班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七条  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做到当天工作当天完成,不积压、不拖延、不失误。凡是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积极解决,解决不了的事情要逐级向领导请示。凡是领导交办的工作,完成后必须逐级向领导汇报办理结果,使工作衔接紧密。

第二十八条  上班期间必须着工作装,做到衣帽整洁,仪表大方。搞好团结协作,互相帮助、互相学习。接人待物要讲文明礼貌。对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不推诿扯皮,在职责范围外的事情要耐心说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  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物品摆放要整齐有序,创造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

 

第十章  请销假制度

 

第三十条  因事、因病或公休等情况应事先请假,请假原则上以书面假条为准。一天内向股室中心负责人请假,两天内向分管领导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向主要领导请假。请假条实行股室中心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级审批,审批完后假条统一交由办公室留存备查。请假人员假满后及时向领导和办公室销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必须向领导和办公室报告,说清事由,并于事后补办相关手续,未按要求补清手续的视为旷工。公休假、婚假、产假、工伤等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日常事假优先冲抵个人公休假。

第三十一条  病事假处理规定。按照易门县目标任务综合考评奖发放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法定假日、按正常手续办理的法定休假和因公受伤的除外,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未经请假擅自不到岗者,以旷工论处,连续三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干部职工请假,必须做好工作衔接,做好涉及文件的流转、委托办理,不得影响工作正常运转。在休假期间必须保障通讯畅通。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做好考勤工作,每月公布一次考勤情况。

 

第十一章  因公外出报备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主要领导出易门县域,应向县政府分管领导书面报告或请假,同时安排好工作,并将审批报备表交至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班子成员、其他人员因公外出的,必须事先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经批准同意,并将审批后的报备表交至办公室后方可外出。

 

第十二章  公文处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文处理的主要内容

(一)公文的起草、修改、校对和呈批;

(二)公文的签收、登记、分发、传递、传阅、批抄、注办和保密;

(三)公文的拟办、承办和催办;

(四)公文的编号、印制和用印;

(五)公文的立卷、归档、查阅和利用。

第三十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公文处理规定和行文要求进行,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三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党政机关规范公文格式》等有关规定,严格遵照县委办公室关于全县党政机关公文办理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一)各股室中心拟发的文件,股室中心负责人必须审阅并签署意见,再交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审批。未经股室中心负责人审阅,办公室概不审核和安排印发。领导签发公文时,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

(二)综合性工作规范文件,由办公室工作人员拟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定稿。

(三)文件定稿后,报主要领导审批签发。涉及重要工作的文件,审核后由定稿人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方可定稿、签发。

(四)红头文件制发流程:拟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定稿→主要领导签发→发文登记→印发。

第四十条  简报、通报、会议纪要制发

(一)简报、通报初稿由办公室或各股室中心拟制,各股室中心负责人审核,分管股室中心工作的领导定稿,最后报主要领导审批签发。

(二)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拟制,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定稿,报主要领导审批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指定参会人员拟制,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定稿,报主要领导审批签发。

第四十一条  文件传阅批办

(一)文件传阅、批办通过OA系统处理。上级来文(含各种传真文件、统计表格、通知),由办公室签收、登记,并根据文件内容、缓急报送主要领导阅批。若主要领导批示,按批示内容送相关分管领导传阅,按照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批示,送相关股室中心承办。

(二)文件传阅过程中,办公室负责提醒相关领导及时传阅并收回文件,督促承办股室中心按领导批示及时办理涉及事项。

(三)文件传阅结束后,办公室工作人员做好文件的催办、催收,办毕后将文件收回归档以便查阅。

(四)专人保管好有秘密标识的文件,按照清还通知要求进行清还。

第四十二条  上报资料

报送上级的请示、报告、总结、统计表册、简报、图片等,必须逐级经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方可上报。

 

第十三章  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第四十三条  印章的刻制

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印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印章启用应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四十五条  印章的保管、交接

1.各类印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

2.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职工私自将印章带出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章使用记录表,征得办公室主任同意,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印章使用记录表,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带离。印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办公室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4.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5.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6.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7.“中共易门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党组”“易门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易门县行政审批局”“易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中共易门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支部委员会”“易门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工会委员会”6枚印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四十六条  印章使用

印章使用实行登记制,保证绝对安全、正确使用。“中共易门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党组”印章由党组书记批准用印;“易门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印章由局长、副局长批准用印;“易门县行政审批局”印章由行政审批局局长批准用印;“易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印章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局长批准用印;“中共易门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支部委员会”印章由党支部书记批准用印;“易门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工会委员会”印章由工会主席批准用印;未经相对应的领导同意或原稿上无领导人签发字样的一律不予用印。遇有紧急事项须盖章而应审查领导外出的,由该领导授权在家领导或办公室主任代为审查批准,并办理印章使用登记手续。

使用流程:申请人填写印章使用记录表→办公室送达相应领导审批→办公室依据审批意见进行盖章管理登记→用印→交付。

第四十七条  责任

不按规定和不经领导批准同意,擅自使用单位印章的,由印章管理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文书档案、会计档案,负责档案的收集、立卷、归档、保管及调阅管理工作。档案人员的更换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并编制档案收交清单,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四十九条  档案室的钥匙不准随身携带或转交他人保管;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十条  科学管理档案,做到排列整齐、安全保密,延长档案的寿命;经鉴定可销毁的档案或内部材料,应办理好销毁手续,并派人监销,不得私自处理或当废纸出售。

第五十一条  凡因工作需要查阅、使用档案,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材料,不得将其涉密内容外泄;档案出入库应认真清点,借出的档案应及时收回,以防丢失。

 

第十五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五十二条  认真学习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保密规定,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和资料;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五十三条  加强文件管理,对文件的制发、复印、汇编、发行、传递、传达、阅读以及查阅档案,必须严格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凡涉及密级文件、资料,要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未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并做好每年的密级文件的清退工作。严格登记制度,未经批准,禁止复制涉密材料,禁止将涉密存贮载体私自带出工作场所。对外提供资料、稿件或接受采访,均不得涉密。凡参加涉密会议,各有关人员都要做好会议各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五十四条  绝密文件、密码电报和上级发文部门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未经制发机关批准一律不准自行复印。

第五十五条  销毁废旧秘密文件、资料,必须符合保密规定,由两人以上负责销毁。焚烧办公用废纸,有关人员必须待废纸烧尽后方能离开。严禁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秘密文件、资料。

第五十六条  重点涉密部位,要配备铁窗、铁柜,严格保管钥匙,不允许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如发现有失、泄密现象时,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并采取补救措施。对违反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章  信访工作制度

 

第五十七条  信访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和协调。来信由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统一登记编号,根据领导的批示,分送相关股室处理,办公室要搞好督促和处理情况的汇总工作。

第五十八条  处理来信要认真负责,遵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办事。对上级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批件,办公室要做好登记,抓紧处理和催办,及时报结,做到件件有着落。对来信内容涉及人身权利的,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外传。

第五十九条  做好来访人员接待、登记,并提出处理初步意见和做好报结制度。

第六十条  加强对信访案件和领导下访所接案件的督促检查,确保件件有回音,并及时向领导和县信访局反馈。

 

第十七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车辆管理与使用

1.工作人员因公外出用车,需注明事由、途经路线,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经单位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向公车办申请后统一调派。

2.驾车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3.在外执行任务时,车辆若需紧急抢修,在确定的修理厂家或专卖店售后服务点不能提供修理服务或因特殊任务需及时进行修理的,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可就近选择修理厂进行修理。

4.严格控制维修内容和维修费用。车辆维修期间,驾车人员应跟踪维修,维修完检验出厂后,驾车人员要签字确认,办公室要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以确保维修项目无遗漏,更换配件无次品。

5.车辆维修、停车、过路等运行费用结算,根据维修厂提供的修理清单、有效票据和经驾车人员、办公室主任,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凭证,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十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各项财经纪律制度。加强财会监督,杜绝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加强经费管理,严格实行收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预算计划。

第六十三条  财务全部实行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经费开支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的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费开支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须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  严格财务审批制度。易门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所有财务支出必须进行审批,支出审批先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再由参与人员作证明签字,然后依次报财务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最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十五条  严格规范报销手续。财会人员要严把财务审核关,当好领导参谋。所有报销的票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等,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的亲笔签名,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正规发票。费用报销人要对票据进行分类整理,并分类粘贴好,对不符合要求的开支拒绝报销。

 

第六十六条  加强收支管理。

(一)收入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纳入财政专户,不得挪用、转借存。

(二)支出管理

1.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所有办公日常用品均由办公室统一采购、专人管理。各股室中心向办公室申请领用。特殊业务用办公用品一律由各股室中心事先向办公室申请,并由办公室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审定后,会同职能股室中心一起采购。

2.差旅费:报销范围、开支标准要严格执行《易门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易门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易财字〔2014〕193号)和《易门县财政局关于全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出差交纳伙食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易财字〔2014〕194号)、《易门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易门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易财字〔2016〕184号)等文件规定,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严格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的限额标准,不准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3.会议费:根据会议类别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在定额内可以调剂使用,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4.培训费:报销范围、开支标准要根据举办地、举办单位(县外、县内)的要求实行据实报销。报销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

5.公务接待费: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再报销的程序,股室中心或者个人因特殊情况须接待来不及提前审批的,要提前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说明情况;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公务卡结算,一般情况下,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6.印刷费开支。各股室中心凡需印刷的横幅、资料、图书、表格、信笺及宣传品等,统一由办公室联系定点印刷。

7.水电、邮电费。办公用水电、邮电费据实支付。

8.机动车运行费。公务车辆用油采取据实报销,凭加油票及出差人员签字报销。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申请,驾车人员负责驾驶及归还,同时做好用车清洗及加油工作。

9.各种办公用具、设备的维护均由办公室负责,产生的费用由办公室按规定统一支付。

10.大额财产物资购置(固定资产)。各股室中心购置大额财产物资均需提出申请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

11.对股室中心人员增减调动,工资级别调整、奖惩、病事假扣减、困难补助发放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六十七条  加强财物管理。

(一)财产物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股室中心管理、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形式,具体由办公室负责财产物资全过程的系统管理。其职责是制订财产物资的购置计划。负责各类财产物资的交接、验收、领发、调配、登记和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账册。财务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和固定资产明细账。

固定资产的范围:一是购入、自制、调拨和不同来源取得的财产、设备,其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财产物资;二是单位价值虽不满1000元,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如桌、椅、柜、箱等)。凡不符合以上的二条的一般用具列为低值易耗品。

(三)对低值易耗品、材料建立验收,领用保管制度。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器具,如计算器、热水器等;材料是指使用即行消失或逐步消失不能复原的各种材料如汽油、纸张等。办公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库存情况有计划的购买低值易耗品和材料。

(四)清查。财产物资的清查,办公室应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所管的物资进行清查,每年至少一次,核定固定资产的品种、数量及保管的物资,保证账物、账账相符,对清查结果书写清查报告和清查报表,报单位领导和县财政局国资股。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遗失,有关使用股室和个人要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财务人员管理。

易门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财务单独设立账号,根据本单位情况,设置以下岗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

(一)会计岗位责任制

1.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各项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类收支项目和收支标准,加强会计监督、领导财会人员同一切违法乱纪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

2.负责编制财务预决算,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做好财务分析,为规范和加强财务工作献计献策,当好参谋。

3.坚持按规定做到“收支两条线”,贯彻率达百分之百。

4.根据各项经济业务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负责对收、付款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确保会计工作规范化。编制凭证和记账,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正确、账目清楚、账实相符、按期上报。

5.加强单位财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盘点、处理,确保单位资产安全完整。发生溢缺,及时处理,保证单位财产账账、账实相符。

6.积极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学习,学习财会理论知识和新的会计法规、制度,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7.对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财务收支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或上级财会部门报告。

8.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保管,按会计档案制度要求存档。

(二)出纳岗位责任制

1.严格按照财经纪律有关规定,准确处理好各项经济业务的款项收付。

2.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对领取的各种票据,要定期与财政进行核对,并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

3.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坚决抵制白条及不合格凭证入账,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库,不准任意挪用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立“小金库”。

5.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规定,认真办理银行业务收支、款项支付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不准出借账户,外单位支票不准在本单位套用现金。

6.加强支票管理,领取支票碰到疑难时,须报领导批准,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签发支票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收到的支票一律不得背书转让。

7.妥善保管现金、支票、汇票、密钥、印鉴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安全有效。

8.做好每月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发放工作,定期扎账,发现情况,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

9.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处处为方便职工着想,服务工作。

(三)会计、出纳内部牵制制度

1.出纳工作与会计工作要严格分开,分别负责。

2.出纳不得兼职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4.出纳要根据稽核审核后、并按审批制度规定经有关审批人审批后的单据办理款项支付。

5.出纳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人员应督促及时核对银行往来并检查当月发生的“未达账项”是否属实,存在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找原因。

6. 银行支票、印鉴、密钥要分开保管,银行支票由出纳保管,印鉴章由会计保管。

7.出纳应做好空白支票的购入、领用工作。

8.会计要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发票收据。

 

第十九章  接待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务接待

(一)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工作本着严格标准,高效透明,有利公务,厉行节俭,杜绝浪费,突出工作交流特色进行对口接待。

(二)接待范围

到单位检查指导工作的国家、省级等相关部门领导;到单位交流经验、考察工作的外州市和县外的同行;到我局对接工作、办理业务的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的同志;到我局联系、洽谈和帮助、指导工作需要接待的企业或其他人员。

(三)接待标准

1.住宿标准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时,由办公室在定点宾馆安排,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房,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单间,其余人员安排标准间。收费标准按照财政印发的接待规定标准执行。

2.就餐标准

1)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正省部级180元/人/餐;副省部级160元/人/餐;厅局级120元/人/餐;厅局级以下100元/人/餐执行。大型会议一般按自助餐标准安排在住地就餐,小型会议按桌餐进行安排;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2)公务接待一律不上高档菜肴和烟酒,系统内部的自助餐接待要本着“高效节约”原则,不超标不浪费。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四)接待流程

1.所有接待事项实行事前审批制度,事先按规定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2.接待工作遵循统筹管理原则。按照职级对等、业务对口、人数从简的原则,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指定相应股室对口接待。接待前须到办公室进行报备,办公室根据领导要求进行统筹协调安排。

3.接待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就便选择县内地点进行接待。

4.接待任务完成后,由负责接待的股室中心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上的报销程序来完善报销凭证。

1)填写《接待费报销单》→(2)附上《公务接待预审批表》、接待情况(公函或接待说明)、餐费发票、刷卡票据、菜单等报销凭证→(3)同时须有两人及以上的经办人签字证明→(4)办公室财务审核→(5)分管股室中心的副局长审批→(6)交财务人员登记。

超出《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内容、接待费用以外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五)接待要求

1.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严格控制迎来送往,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2.食宿原则上安排在指定的宾馆酒店,如需超出指定范围,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

3.公务接待,一律不饮酒。

(六)其他事项

1.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进行结算,报销时须附POS机票据。

2.接待费用报销应当坚持一事一结算,接待费用及时报销。

 

第二十章  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差旅费报销标准及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易门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易门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易财字〔2014〕193号)和《易门县财政局关于全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出差交纳伙食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易财字〔2014〕194号)、《易门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易门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易财字〔2016〕184号)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职工因公出差的须由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出差须由主要领导审批,同时将出差事宜报办公室作考勤备案。

第七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出差前先填报《易门县出差审批表》进行审批,出差结束时填报《易门县差旅费报销单》。

(二)外出学习、培训、考察时由对方提供食宿条件的或食宿费已含在学习、培训、考察费用内并已开具发票的不再享受差旅费相关补贴(发票可据实报账);出差时在标准范围内按餐饮发票据实报销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所有报销标准均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章  实物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  实物资产分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我局所使用的房屋,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以及除房屋以外的各种建筑物。

(二)办公设备:家具如会议桌、文件柜等,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空调、电视机、投影仪、照相机、扫描仪、传真机、网络设备、应用软件资源等。

(三)其他设备: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七十四条  实行造册登记制

(一)指派专人负责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物资产(财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上报、年度盘点清查;保管员负责实物定期检查、保存。如遇实物出入库,管理员需同时对实物出入库进行登记办理)。如遇人员变动,需办理交接手续。

(二)适时清查实物资产。由办公室牵头,实物管理员负责,各股室配合,适时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做到不重不漏。

(三)建立实物资产登记制。按实物资产名称、型号、时间、单位、数量、增减以及分布情况造册登记。

第七十五条  实行实物负责管理制

(一)配备给各股室中心的实物资产、网络设备,股室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应精心管理、使用,并确定相应的实物负责人。

(二)按股室清查、核实、登记后的实物资产登记表,留各股室备查一份,作为资产管理的依据,以便每年年终复核。

(三)非因人为造成的维修(维护),报办公室统一安排,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由损坏人员作相应赔偿。

第七十六条  实行统购统管领用制

(一)固定资产、大件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制定采购方案,呈党组会审定后按规定采购。

(二)零星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建实物领用册,进行分类登记、签字领用。

(三)固定资产、大件办公用品资产应记入“实物资产登记册”,并注明该物品在何股室使用。

(四)因工作需要借用实物资产,应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持借条到保管员处领取。

第七十七条  实行清查盘点制

每年度终了,实物资产管理员应对所有资产存量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及时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形成增减情况变动表和实物资产状况说明书,交领导、财务和单位存查。

 

本制度于2020年3月9日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3月9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