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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首问首办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采取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履行首办责任,耐心细致地负责解答、处理或引导到承办工作人员的制度。
进驻窗口工作人员为进驻单位窗口工作的“首问责任人”,承担进驻单位窗口工作的首问责任。
第二条 首问首办应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履职,廉洁高效,服务规范,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的责任
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岗位职责,了解本部门的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树立服务群众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承办事项,应依法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及时处理;属于联合办理的事项,由各窗口单位负责人具体落实,在承诺时限内必须办结;不能现场办理的,应说明情况后告知办事时限;需要提供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材料等。对按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对服务对象详细说明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咨询和办理事项属于其他工作人员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为其联系并引导衔接。若业务办理人不在且联系不上时,首问责任人应对办理事项进行登记并负责移交办理。
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级职能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说明情况,认真解释引导,帮助办理,并向服务对象具体承办机关或者咨询部门,尽自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告知帮助。
第四条 首问首办责任在接待服务对象或咨询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文明礼貌,便民利民、优质高效,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知道”、“不清楚”等为由,对服务对象不接待、置之不理、敷衍推诿;
(二)不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材料;
(三)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该办不办或有意刁难、设置障碍、责任意识淡薄、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较差;
(四)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热情、不接待、不引办、不解释、不提供便利条件,致使服务对象来回奔波,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他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首办责任人在受理申请事项时,要一次性告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以及所申办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程序,必要时向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首办事项交于后续办理人员。
第六条 服务对象对首问首办责任人工作不满意的,可以投诉。对服务对象的投诉必须受理,并及时组织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15日内书面告知投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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