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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各窗口单位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政务局管理股室负责对在政务大厅各服务窗口执行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对违规责任的追究、通报、上报等工作。
各部门派驻政务大厅服务窗口负责人为限时办结负责人。
办理事项的受理人为该事项的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各部门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应遵照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限时办结的事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服务对象向政务大厅窗口申报、审批、核准的有关事项;
(二)政务大厅及窗口单位政务公开中规定了办理时限的工作事项;
(三)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转达或交办来政务大厅和各窗口办理的有关事项;
事项办理分为咨询、申请、受理、办理、办结五个阶段进行。各窗口对办理事项实行“五公开”: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期限。通过政务大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受理时间从申请人提出申请交齐应交材料的次日起按工作日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按工作日计算。
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要求:
(一)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场予以办结。
(二)对承诺件,各窗口单位承诺了办理时限的事项,必须在承诺期限内按时办结;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并应给服务对象一个明确的办理时限。
(三)对于联办件,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办理审批的项目,在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由事项办理牵头单位负责召集相关部门经办人员进行会审会签,力求一次性办结;对涉及面广的重大事项、情况复杂等事项,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由主管领导召集相关单位一把手参加会审会签,如不能一次性办结的,也应给服务对象一个明确的办理时限。
(四)对需要到上级部门审批的上报件项目,由窗口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并协助服务对象在上级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对上级转达或交办的事项,领导批件,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按明确的时限办理;无办理时限要求的,也应及时办理。
第六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对所受理的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保证质量,严禁推诿拖沓。对该办不办或拖延办理,违反限时办结制的,政务服务管理局一经查实将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作退回本部门处理,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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