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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施行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所有股室和下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逐件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经局办公室主任保密审查,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公开。
第六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时,不得涉及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先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或事业单位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再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或事业单位分管领导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最终所有自制信息发布均需局主要领导最终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由不同股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局办公室进行统一审核,并报经局办公室分管领导进行公开前的保密审查,最后报经局主要领导最终审批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相关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涉嫌泄密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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