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残联施行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所有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逐件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经办公室主任保密审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公开。

第六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位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时,不得涉及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一般信息公开由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重大敏感信息公开由分管保密审查工作的负责人审查批准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由信息产生的部门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机关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机关单位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由不同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  违反本规定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涉嫌泄密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第十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