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督促检查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本单位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和本单位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二、全局各项重要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各股室中心、组在年初应根据局工作要点,制定工作计划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并通报办公室。工作进展情况要适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局办公室要对全局各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

三、对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局行政事务组应及时分解到各相关股室中心、组,涉及多个股室中心、组的事项,要明确牵头股室、协办股室和责任人,牵头股室和协办股室要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督促检查工作由局行政事务组牵头,各相关股室按照工作职责协助实施。督促检查范围是:上级领导和部门要求办理的事项;上级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局内分解的各项工作任务;局党组会、局务会等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本局领导重要批示或交办的重要事项人民群众的重要来信来访、举报及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五、各股室中心、组负责人是督促检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股室中心、组各类督促检查事项的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局领导和相关部门反馈。

六、督促检查落实情况要作为对各股室中心、组考核的重要依据。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对工作落实不力,甚至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七、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制度由局行政事务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