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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玉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生态环境保护网页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开原则。遵循机关职能事务向社会公开、机关内部事务向内部公开、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向群众公开。
第四条 公开的具体内容:
(一)公开生态环境局的职能和业务范围;
(二)公开执法范围及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公开办事指南;
(三)公开工作职责和人员身份。包括局机关、所属各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主要工作职责及主要负责人;
(四)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局机关、所属各单位工作程序、流程及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五)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部门以及投诉范围,设立举报信箱。接受投诉的部门要实行专人负责,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做到及时应诉,及时处理,及时归档。
第五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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