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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相关政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按照《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规定执行。具体公开内容包括:
(一)市生态环境局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
(二)市生态环境局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机构(包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审批结果;行政处罚的依据、办理机构(包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程序、办理期限、处罚结果;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三)全市环境质量状况;
(四)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五)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专项行动、污染减排现场监察、三湖流环境监察、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八)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网页上进行公开,必要时可采取公报、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
第七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具体情况,常规性工作原则每月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单项工作在任务完成后一次性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第八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应当公开的信息在正式公开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核原则预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为: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交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公布。需报上级机关批准方可公开的,应当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单位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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