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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法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审查,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本单位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单位应当指定具体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五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编制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本单位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依申请公开”部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条件、程序、期限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依申请公开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本单位不予受理以下政府信息的申请:
(一)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所列的政府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执法有关,一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申请公开。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生态环境政府信息,应当向本单位提供本人或本组织的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提出申请时未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或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作无效申请处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生态环境政府信息的,可以当面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采取口头申请的,本单位应当场记录,记录的内容应由申请人签名确认。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如果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时间。以信函形式提出申请的,提出申请的时间以邮戳之日确定;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描述;
(四)所需政府信息的具体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本单位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但不得要求申请人在格式文本中填写与申请信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条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内掌握的,应当指引申请人向有关政府机关申请;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符合公开要求的,本单位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 本单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公开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当场可以确定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如申请人没有异议,可以不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本单位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或部分公开)范围的,出具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政府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书面答复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三条 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可以当场答复或提供的,本单位应当当场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本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本单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本单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本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后不至于造成第三方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一般要求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则属于免于公开的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单位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期限。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本单位提供与自身有关的排污许可证、行政审批等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本单位查验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应当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应申请人的要求,本单位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本单位应当以该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本单位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本单位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实际发生的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申请人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本单位应减免收费。
第二十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生态环境保护网页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众对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实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向社会公开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的;
(二)不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隐瞒或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有关情形。
本单位违反本制度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时,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合法、合理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擅自添加、删除、篡改政府信息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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