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应当公开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自行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严格执行市生态环境局网页政务信息、微信微博编转发信息审核把关和文责自负制度,坚持信息员、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三级审核,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工作台账。

(一)工作人员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二)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必要时由主要领导签发

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实造成负面影响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依照《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法规制度追究相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