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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肃纪律,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单位各科室,所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本单位各科室,所属各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 本单位各科室,所属各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种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确定负责本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人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不按照职责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四)不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者不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通过网页、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的;
(六)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或者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七)违反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不按有关规定程序公开政府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九)违反廉政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恶劣,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吃拿卡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对反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十一)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十二)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十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一)责任区分。
未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同意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承担责任。
(二)责任追究。
1. 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 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可视情节作出组织处理;
对采取组织处理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解聘、辞退等处理。
4. 构成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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