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有效管理政府信息,提升政府信息服务效率、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纸质信息、电子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生成按照“谁履职、谁制作或获取”,审核发布按照“谁制作或获取、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调整按照“谁制作、谁调整”,归档保存按照“谁首次制作或获取、谁管理、谁归档保存”的原则,明确政府信息管理各阶段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制作或获取过程中,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信息内容审核、保密审查和个人隐私保护等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发布严格按照《易门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执行。

第六条  制发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管理工作,依据《易门县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试行)》办理。“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的政府信息形成后,由政府信息制作或获取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管理。

第七条 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定期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进行再审,对公开属性确定不够准确、申请数量明显增多或事项随时间变化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八条 已转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及时对“依申请公开”目录中涉及该信息的描述性信息进行标记,标明“已转主动公开”。

第九条 各单位发现已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出现错误需要更正的,属公文类政府信息,原则上不更改原信息内容,可以发布该信息需要更正的说明;属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后尚未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具体影响,可以酌情修改原信息。

第十条 按照“谁制作、谁调整”的原则,由政府信息制作或获取单位负责公开属性调整或内容更正。调整、更正工作须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和内容审核程序。

1.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调整公开属性或更正内容的,须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领导批准;

2.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名义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调整公开属性或更正内容的,须报最终签发的领导批准;

3.以单位等名义制作的政府信息,需要调整公开属性或更正内容的,须报部门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网上公开政府信息生命周期暂定为永久公开、30年、20年、10年、5年、1年。

1.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信息永久公开;

2.一般性文件、重要规划计划、重要统计数据、行政权力运行结果、议案提案办理结果信息公开年限30年;

3.领导活动、一般性统计数据信息公开年限20年;

4.重要工作推进信息公开年限10年;

5.一般性工作动态公开年限5年;

6.因工作需要发布的说明信息公开年限1年;

7.公示类信息按有关规定确定其网上公开时间;

8.各行业、各系统、各领域的特殊信息可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加强网上公开政府信息归档工作,及时对网上公开达到规定年限、已失效废止、机构调整后不宜公开等适宜归档的政府信息予以归档。

第十三条  综合评估归档政府信息的适用性、有效性、服务性等,科学界定归档后信息保存年限(自归档之日起算),可暂定为永久保存、10年、5年和不保存。

1.政府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信息(含现行有效或经清理已失效废止)永久保存;

2.一般性文件、重要规划计划、重要统计数据、行政权力运行结果、议案提案办理结果信息保存年限10年;

3.领导活动、一般性统计数据、重要工作推进保存年限5年;

4.一般性工作动态、因工作需要发布的说明信息不保存;

5.因工作需要发布的非政府信息不保存;

6.公示类信息按有关规定确定其是否保存;

7.各行业、各系统、各领域的特殊信息可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归档信息达到规定保存年限后,有法律法规规定外,行政机关可以酌情清理、删除。

第十五条 因机构改革或内部机构调整不再保留的股室(单位)的政府信息管理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股室(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或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