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为确保政府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公开属性包括三种情况: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

第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要求,在公文产生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或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单位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政治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公文呈批发文稿纸上注明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审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县政府各部门代县政府草拟的公文、提请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公文,由主办牵头部门协调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

(二)对不能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书面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保密部门确定。

(三)对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公文,应说明理由,并做好备案登记。

第七条 公文制作单位主要领导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审核把关,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按照文件审签权限,由相关领导审核。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应当予以退回,重新办理。

第八条 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标准清楚此文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第九条 坚持谁制作、谁发布的原则,公文正式印发后,由办理部门负责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当自印发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合法合理公开方式,依法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一条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其它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以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抽查。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将对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