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现将《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1016

(此件公开发布)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涉及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逐件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经局办公室主任保密审查,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公开。

第六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位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时,不得涉及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一般信息公开由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重大敏感信息公开由分管保密审查工作的负责人审查批准,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的单位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单位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由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涉嫌泄密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