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真实可靠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六条 易门县审计局重点公开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1.涉及本部门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
第七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政府门户网、政府部门网站、易门县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各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4.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府公报和集中查阅场所(文件查阅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5.通过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6.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公开。
7.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开。
8.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九条 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
第十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 已发布的信息应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易门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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