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平台和载体健康、有序、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市县有关政务新媒体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易门县文化和旅游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新媒体账号或应用,以及电子宣传栏(屏)、电子一体机等实体媒体阵地。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立足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加强统筹规划、明确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运营管理,推进政务新媒体规范、创新、融合发展。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建设开办、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职责。建立健全开办、运维、应用、监管等制度机制,同时,要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县委宣传部和网信办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五条  发布内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科学分类,突出展示文化事业、旅游产业工作亮点和工作动态,宣传文旅政策,推介文旅资源,发布转载重要事项和通知公告信息,确保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发布及时,与政府网站所载信息同根同源。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除节假日外,原则上每个平台每周至少更新发布2条信息。

第六条  信息管理及运行程序

(一)信息采集:局属各股室、各事业单位撰稿人。职责:按照文责自负的原则,坚持谁撰稿谁负责,负责对本部门需要发布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撰写、配图,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内容简洁明了,文字表达清晰流畅,尽量做到图文并茂。转载发布的信息需严格把控来源渠道,转载时均应注明来源,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严禁转载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和商业广告等经营性信息。

(二)新媒体信息审核及发布:规范信息发布流程,严格把关发布内容,明确审核主体、审核程序,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按照撰稿人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终审(重要信息由主要领导终审)的要求,填写《易门县文化和旅游局政务信息发布审批表》(见附件),将填写完整的审批表(纸质)及信息内容(电子版,图文分开)报新媒体编辑人员,经审核后的信息内容(电子版,可不另附审批表)同时报局办公室。新媒体编辑人员根据发布平台规范,进行排版、配图处理,对发布的视频进行后期处理,排版校对完成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正式发布。严禁发布未经审核及不实、不健康等违规信息或涉及本地的重大事件、群体性事件、灾情疫情等敏感信息。

(三)实体媒体信息审核及发布:按照撰稿人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终审(重要信息由主要领导终审)的要求,审核完成后方可运用到电子宣传栏(屏)、电子一体机等实体媒体阵地。 

第七条  运行维护与安全防护

(一)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需按规范化、制度化要求做好新媒体日常运维,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操作规范,加强后台管理,认真做好有关数据整理、备份、分析、归档入库工作,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二)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擅自利用政务新媒体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倾向性言论。未经授权、审核,不得擅自发布信息或更改注册备案等资料。凡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或恶意利用新媒体平台造谣、传谣、谋取商业利益的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干部职工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利用个人认证的新媒体发布案件侦查调查、法庭审理及判决、灾情疫情、统计数据、环保测评等敏感信息。

第八条  本办法由易门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易门县文化和旅游局政务信息发布审批表

 

附件

易门县文化和旅游局政务信息发布审批表

信息标题


信息生成时间


信息采集人


所属部门/股室


拟发布媒体

易门文旅微信公众号                                                   

易门县图书馆微信公众号           

□易门政务信息公开网   
□其它              (注明)

拟发布时间


撰稿人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部门/股室负责人复审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终审意见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重要信息)

年  月  日
  

信息编辑发布人


发布结果

已于             时发于:               

备注:
  1.所有需要在政务新媒体上公开发布的媒体信息均需填写审批表。
  2.需发布的信息请于发布日16:00前将填写完整的审批表(纸质)及信息内容(电子版,图文分开)报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