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财政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信息保密审查,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易门县财政局政务公开涉及的所有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在公开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信息公开股室在公开信息前,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逐件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经股室负责人保密审查,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公开。

第六条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在公开信息时,不得涉及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

  由不同股室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公开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  违反本规定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