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财政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信息保密审查,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易门县财政局政务公开涉及的所有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在公开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信息公开股室在公开信息前,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逐件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经股室负责人保密审查,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公开。
第六条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在公开信息时,不得涉及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
第八条 由不同股室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第九条 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公开。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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