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好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平台和政务服务门户作用,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保障其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易门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我局及其内设机构在微信、微博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实行统一规划、专人管理,由各单位相关股(室)牵头负责,落实专人管理、运营。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注销、整合、关闭的情况,须提前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如需新建账号的,须经本单位党组会研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再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可开设账号运营,要遵循集约发展原则,对内容长期不更新、信息发布不准确、互动回应不及时、运维管理不规范的,应及时整改或注销。未经审批同意的,严禁开设账号。
第五条 禁止任何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以本单位名义注册各类新媒体。以个人身份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的,不得标注所在单位及单位相关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发布严格按照《易门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易门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第七条 对涉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信息发布,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严禁未经领导审核或授权,擅自发布本单位重要政务信息、突发性事件、统计数据等敏感信息。
第八条 转载党委、政府网站以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要求刊发的相关信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有关信息内容,并注明转载出处,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 管理员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十条 政府网站上如发生一般性舆情事件,所涉单位办公室必须立即响应,由分管领导审定后进行回应;如遇重大舆情,第一时间制定应对处置方案,拟定权威信息,经主要领导审定后进行回应。处置政府网站舆情事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动,及时向县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动态信息及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须由专职人员管理,专人读网、日常巡查、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如遇管理人员人事变动,须做好工作交接,上岗人员应及时修改账号信息,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登录政务新媒体,须使用专用电脑或专门的移动终端设备。管理员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须及时退出登录,避免账号被盗用或恶意攻击。
第十三条 出现内容更新不及时、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相关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等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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