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环境保护局 易门县公安局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的实施方案
索引号:530425-005562-20140911-0002      来源:易门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4-09-11 14:42:09      修改时间:2014-09-11 14:47:14          [ 打印 ]

易门县环境保护局

文件

易门县公安局

 

 

 

 

 

易环发〔201424号

 

易门县环保局 易门县公安局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保局、公安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环保部、公安部《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环发〔2013〕126号)、云南省环保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环通〔2014〕81号)和玉溪市环保局、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市环〔2014〕206号)的要求,经易门县环境保护局和易门县公安局研究,制定了《易门县环保局 易门县公安局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的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易门县环保局易门县公安局关于建立环境执法

      衔接配合机制的实施方案

 

县环保局联系人:张文斌 13887712369

县公安局联系人:武显奎 13608771618

 

                                                                      

易门县环境保护局              易门县公安局

                  2014年7月30日

 

 

 

 

 

 

 

 

 

 

 

 

 

   易门县环境保护局                           2014年7月30日印发

附件:

 

易门县环保局 易门县公安局关于建立

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市县党代会会议精神,发挥环保、公安部门职能优势,构建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形成防范、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维护环境安全,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环保部、公安部《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环发〔2013〕126号)、云南省环保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环通〔2014〕81号)和玉溪市环保局、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市环〔2014〕206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主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 通过建立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充分发挥环保、公安部门优势,畅通部门信息沟通、共享渠道,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和联合督办等机制,有效提高环保行政执法权威和对环境违法犯罪的打击效能,确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形成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的执法合力,着力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二、工作机制

为确保环保、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正常运转,双方建立完善以下七个方面的制度,共同建立长效机制:

(一)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检察院、法院、政府法制机构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联席会议。主要是分析形势、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部署工作任务等。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议定事项。

联席会议重点就以下事项进行研究和讨论:

1.环保部门通报当前案件受理、调查的线索,需移送案件前期的工作情况;

2.环保部门通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显示有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的情况和在重点区域新增企业的报备情况;

3.环保部门通报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

4.公安部门通报移送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包括移送、受理、立案、撤案、立案监督、批捕、起诉、审判、强制执行等);

5.公安部门通报工作中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的情况;

6.双方就执法协作和案件侦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

7.共同研究、探讨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商解决疑难问题;

8.研究制定阶段性防范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9.协商解决环境保护执法中的其他问题,定期组织召开相关成员会议,适时报送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分析调研全县涉及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呈现的规律特点以及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措施,提出处理意见,如遇重大或突发事件随时沟通协调。

(二)联动执法联络员制度

为加强环保、公安部门之间有关执法信息交流,提升环境执法能力,强化对环境违法者的震慑力,环保、公安部门挑选专人担任执法衔接配合工作联络员,以便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交流、工作总结和疑难问题的研究,推动环境执法工作不断深化。

联络员主要职责:

1.负责案件线索的收集、整理、信息反馈和分析,协调双方联动执法协作以及案件移送等相关工作;

2.负责对接、督导案件查处和侦办,并协助案件侦办工作;

3.负责收集信息,定期分析、研判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形势.提出专项治理建议;

4.及时收集、通报新颁布实施的与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两高”司法解释;

5.负责组织筹备联席会议。

(三)信息通报机制

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应根据业务分工及时通报当前环境污染案件的最新动态、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最新调整情况,共同分析、预测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发展趋势,研究、落实预防和打击的对策措施。双方对重大、疑难以及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或终结后,及时提供案例分析报告,以便两部门及时掌握了解危害环境违法情况及查处情况,按职责及时掌控和遏制违法行为。

1.环保部门通报县城区PM2.5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扒河、绿汁江监测情况;

2.公安部门通报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环境违法信息情况。

(四)紧急突发案件联合调查机制

遇到重大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环保部门、公安部门要快速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物进行取样、监测,出具监测报告,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提高案件查处效率;同时环保部门应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政策,提供涉及危害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报、动向及涉案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协助公安部门对涉及危害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公安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各项执法检查管理工作,及时查处暴力抗拒环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案件和涉及危害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五)案件移送机制

环保部门、公安部门严格按照《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要求,按照规定的职责、时限及程序,积极做好案件调查、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工作,做到“移送及时”、“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对于联合执法发现或环保部门移交的涉及危害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公安部门应认真调查涉案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完善各种证据,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涉嫌环境犯罪的,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环保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环保部门查处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和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受理后,应迅速侦查,依法打击。经调查构不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环保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重大案件或发现的重要线索,环保部门可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共同商定研究处理对策和解决方案,及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切实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坚决防止应当移送而不移送、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渎职、失职行为的发生。

(六)重大案件会商和联合督办机制

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由县环保局会同县公安局联合挂牌督办,对于案情特别重大、跨区域、疑难案件,必要时请求市环保局、公安局指导,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针对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涉及范围、可能导致后果等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研判,并对案件的调查、证据的使用等细节进行讨论,确保案件依法处理,案件的调查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有效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七)奖惩机制

环保局、公安局将本部门查处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开展联合执法情况等纳入本系统目标考核,申请专项奖励资金,对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有效调动执法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查处案件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责任。

三、部门职责

(一)环保局职责

1.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好排污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重点企业管理档案;强化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等证据,并出具监测报告,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提高案件查处效率,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二)公安局职责

1.对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人,以及盗窃、损毁、丢失放射源和环境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立案侦查。对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行为,及时排除阻扰,坚决依法处理。

2.对环境污染涉案责任人身份不易确定、可能逃逸、证据难保全,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环境污染犯罪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立案侦查。

3.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摸排环境污染犯罪线索,发动群众举报,立案侦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对因环境执法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环保局、公安局等部门要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妥善处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密切协作配合

为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县环保局和县公安局决定成立环保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长:邓延海  县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冯  伟  县公安局副局长

            赖正明  县环保局副局长
      李忠明  县环保局副局长
      杨世余  县环保局副局长

  员:县环保局政策法规股、环评股、污防股、自然生态保护股、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县公安局法制科、治安管理大队、刑侦大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政策法规股,具体负责执法衔接配合工作。

(二)强化业务培训,提升管理水平 

要强化业务能力培训,通过联合集中培训、相互派员培训、典型案例剖析等形式,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办案水平。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环保、公安建立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情况,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公安环保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时曝光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威慑环境违法行为。注重宣传引导,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加强资金保障,确保机制正常运转

加强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建设的资金保障,将其纳入年度工作预算,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确保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正常运转。当条件成熟时,积极提出申请,增加人员编制和落实办公经费。

(五)积极探索,不断完善配合机制

深入推进司法强制措施在环境执法中的适用,完善执法衔接机制,深入推动两部门联动执法工作的开展,增强环保、公安部门联动执法的威慑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易门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人: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