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网约车新业态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从业者合法权益与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有效维护客运市场良好秩序,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本次案例公布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效应,提醒广大从业者高度重视合规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引以为戒。
案例一:网约车平台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服务
市支队及各县(市、区)大队通过云南省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投诉举报等多渠道发现,玉溪市内多家网约车平台运营企业存在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情况,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市支队对相关网约车平台按“每次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其中,昆明盛智易联科技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1次、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6次、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次、云南云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1次、首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2次。
案例二:企业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玉溪市支队在玉溪中心城区开展道路客运市场整治巡查检查时发现,玉溪星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将公司名下云FDE94XX号车辆加入到云滴出行平台,擅自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经查,该车辆《道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范围是“县际、市际、省级包车客运”,未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属于“超范围经营网约车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市支队对玉溪星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保持打击非法营运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网约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网约车市场环境。
在此提醒广大从业者:务必坚守合规经营底线,做到文明诚信服务,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共同维护城市交通文明形象;同时呼吁广大乘客增强安全出行意识,自觉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保障自身出行安全。
欢迎广大群众对出租汽车市场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相关线索一经查实,市支队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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