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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门县六街镇自来水厂政务公开基本情况
一、企事业单位概况
名称 | 易门县六街镇自来水厂 | ||
水厂所在地 | 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六街街道二街社区圆心坝水库以北 | ||
注册资金 | 183万元 | 类型 | 集体所有制 |
成立日期 | 2000/6/8 | 水源类型(地表/地下) | 地表 |
企业法人及联系电话 | 马壮猛,13708778880 | ||
经营范围 | 自来水生产、供应,管材及水暖配件设施的安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设计日供水规模(吨/日) | 6600 | 实际日供水量(吨/日) | 3500 |
服务人口(人) | 14000 | 其中服务农村人口(人) | 11500 |
二、服务信息
(一)供水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供水销售价格:水厂按县物价部门核定标准进行收费(如有变动,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自来水按用途分以下五类:
1.生活用水:指用于日常生活的水,当前为1.6元/吨。
2.生产用水:指用于生产和带有营业性质的水(含工业用水、养殖用水),当前为2.1元/吨。
3.基建用水:指用于基建工程施工的水,当前为2.7元/吨。
4.消防用水:指在供水区域内设置消防栓等,专门用于消防的水,当前暂不收费。
5.市政卫生和其它用水:指洒水车、园林绿化、城市绿化等用水,当前为2.1元/吨。
6、工业园区、龙泉片区二次提水,当前为2.7元/吨。
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1、管材:用户可自行购买,我厂的所有管材均按国标重量核定,价格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整、计算。
2、水表(不得自行购买)、水咀、球阀收费等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整、计算。
(二)供水申请报装工作程序;
(三)供水服务范围,供水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
供水服务范围:供水范围覆盖六街街道集镇、六街工业园区、麦子田工业园区、六街社区、柏树社区、二街社区,龙泉街道水桥社区、蔡营社区等共计6300户,服务人口达14000人。
供水缴费及缴纳时间:收到《水费交款通知单》,各用户自行到水厂营业室办理,收费员开具统一正规发票。缴费期限:收到《水费交款通知单》7天内,逾期不交费的,每逾期一天,供水单位按应缴金额的5%收取滞纳金;逾期或拒交水费一个月的,供水单位将停止供水;营业室上班时间:1、除特殊岗位外的其他员工,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一下午17:30。
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周六、周日 |
上午 | 08:00-11:30 | 公休 |
下午 | 14:00-17:30 | 公休 |
2、特殊岗位包括:收款人员与水处理厂固定工作人员。
① 水处理厂固定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上午8:00---次日上午8:00。
②收款人员:收费期间街天上下班时间提前,为08:00-10:30,12:30-17:00。
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
1、报装资料:营业室窗口提供,j紧急可以拨打供水服务热线 0877-4951176,紧急问题我们会及时进行上门维修。
2、承诺时限:线下申请项目:1个工作日;
3、办理地址:易门县六街街道财政所自来水厂营业室,服务电话 0877-4951176.
服务承诺(1)窗口服务;热情礼貌,服务周到,挂牌上岗;办理更名、过户、销户等业务,手续资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1、供水水质: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日检、月检、年检执行国家标准的检测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质检测报告。
2、供水水压:合理调整水压,确保供水压力,使管网末梢压力不低于0.14MPa,压力合格率不低于98%。
3、管网维修:定期巡查供水管网,确保供水管网安全运行。发现或接到报漏,抢修人员城区内不超过30分钟(城区外不超过50分钟)赶到现场,立即采取措施关阀止水,随即抢修。抢修现场设置围挡和公示牌,夜间设置荧光带和警示灯。无特殊情况DN100以下口径管道24小时内修复,DN100(含)以上管道48小时以内修复恢复供水,维修及时率100%。
(四)计划类施工停水及恢复供水信息、抄表计划信息;
停水及恢复供水信息:有计划的停水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灾害或突发故障造成的停水,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知晓。
抄表计划信息:农户用水一年抄表三次(分别是4月,8月,12月),单位用水一季度抄表一次
(五)供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信息;
(六)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
1、禁止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配水厂、净水厂外围30米内,划定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以下活动:
(1)新建高度10米以上的建筑物;
(2)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
2、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种植根深植物,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2)开沟挖渠、挖坑取土、堆压重物、掩埋阀井和水表;
(3)打桩、爆破或者顶进作业;
(4) 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5) 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活动。
3、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4、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经城市供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未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经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城市供水设施以及园林、环卫、消防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
(七)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
0877-495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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