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为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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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2-10 16: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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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
对维持陆地生态系统平衡
起着决定性作用
保护森林是每个公众都应尽的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应当如何更好地保护森林呢?
法律就是最好的武器
1984年9月20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首次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经2019年12月28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重新修订
本次为您解读
2019年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第六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规定。
1.森林资源属于可更新资源,更新造林是保证森林资源越采越多的重要措施,从而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森林更新有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和天然更新三种方式。人工更新就是在采伐迹地上用人工种植的方式重新形成森林。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造林,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
2.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本次修改将原森林法中的“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修改为“按照有关规定”,将“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树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树”修改为“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这一修改,在表述上更加科学、合理。这是因为,抚育、更新性质等类型的采伐,不需要在获得采伐许可证后再次更新造林;而且不同的林相、不同的采伐方式、不同的立地条件,更新的株树大于采伐株树不一定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因此本次修订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强调了要遵守相关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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