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

对维持陆地生态系统平衡

起着决定性作用

保护森林是每个公众都应尽的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应当如何更好地保护森林呢?

法律就是最好的武器


1984年9月20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首次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经2019年12月28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重新修订


本次为您解读

2019年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第六十二条 国家通过贴息、林权收储担保补助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涉林抵押贷款、林农信用贷款等符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业务,扶持林权收储机构进行市场化收储担保。

【释义】本条是关于鼓励开展林业信贷业务的规定,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条文。

一、开展林业信贷的意义

林业信贷是以借款人或第三方合法所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贷款人不转移占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物,但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款本金加利息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物,并优先受偿。林业信贷作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不仅可以满足林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增加林权权利人财产性收益,还能够使资本、技术、人才、信息、理念等现代市场生产要素加速流向山区林业,把优质的林产品和生态产品推向城市,对林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林业信贷业务

国家鼓励建立和完善财政贴息政策与管理制度,拓展贴息范围,支持贷款主体申请财政林业贴息,降低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抵押贷款的成本。针对林农贷款金额小、缺乏合适抵押物等特点,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林农提供无抵押物的信用贷款,提高林农从事林业经营的能力和意愿。

三、林权收储担保

林权收储是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进行收购,并依法处置的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建立林权收储机制主要是在林权抵押贷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时,由林权收储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对抵押林权进行收购,解决金融机构不良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处置难的问题。同时,林权收储机构还可以为林农林企的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这对于防控林业金融风险,消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增户扩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林权收储担保是伴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生的新生事物。在林权处置中,如果能够采取“收储”的方式,即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与收储中心签订多方协议,完善林权担保方式,即可形成符合林业发展实际的金融支持模式。该模式正在浙江、福建等省份试行。它对于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双赢的思路。在本次修订中,增加了扶持林权收储机构进行市场化收储担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