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试点的决定
索引号:530425-005575-20131113-0001 来源:易门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3-11-13 10:03:12
修改时间:2013-11-13 10:0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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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试点的决定
民委发[2013]17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 :
2010年2月,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联合下发《 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 》以来,全国各地、各部门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创建活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市抢抓机遇,率先开展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及兵地共建示范师(市)活动,取得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为进一步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切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州(地、市、盟)政府积极申报,省区政府大力支持、推荐的基础上,国家民委决定,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 13 个州(市、盟),作为开展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的试点。
希望试点州(市、盟)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立足当地实际,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注重实效,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的大好局面,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试点名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贵州省铜仁市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
民委发[2013]17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 :
2010年2月,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联合下发《 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 》以来,全国各地、各部门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创建活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市抢抓机遇,率先开展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及兵地共建示范师(市)活动,取得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为进一步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切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州(地、市、盟)政府积极申报,省区政府大力支持、推荐的基础上,国家民委决定,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 13 个州(市、盟),作为开展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的试点。
希望试点州(市、盟)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立足当地实际,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注重实效,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的大好局面,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试点名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贵州省铜仁市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易门县民宗局 发布人: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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