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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案件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云南易门产业园区管委会朱涵
审稿(实名,逐级):夏艳 覃正佺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赌博、民间借贷
二、案例正文采集
为他人提供赌资,后起诉要回?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孙某曾在某镇的街道上经营麻将馆,周某经常在孙某的麻将馆内打麻将,后周某因打麻将急需用钱遂向孙某借钱,孙某通过微信转账以及现金的方式借钱给周某,周某还款则通过微信或现场扫码支付。2022年3月28日,孙某给周某发送微信称周某还欠自己8000元,周某在微信回复“我知道”后,便一直没有下文。事后,孙某多次通过微信催要欠款,周某皆不予理睬。周某认为,孙某提供赌博场所,因在麻将机上设置程序,导致参赌人输钱,是对参赌人的坑害。为此,周某曾带人前往孙某的麻将馆闹事,被警方予以制止。孙某索要欠款无果,遂起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民合法的民事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赌博是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本案中孙某明知周某借钱用于赌博,却利用开麻将馆之便为其提供赌资,变相为其赌博提供了条件,延长赌博时间,任由赌博行为的发生,有违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孙某出借赌资的行为违法,提供资金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属于非法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对涉及的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赌博系非法行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孙某利用其开麻将馆之便,明知周某借钱用作赌博,仍提供借款,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其与周某之间并不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其出借行为应属于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但是在本案中,最终为何没有判决周某返回孙某所借款项呢?因为孙某向正在赌博的周某提供赌资属于间接参与赌博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其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款项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其请求偿还涉案款项缺乏合法的请求权基础,依法应予否定。若根据上述规定判令返还赌资,则赌资出借行为会屡禁不止,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也与司法目的价值相悖,故对本案中当事人出借赌资的行为依法不予保护。
来源:湖北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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