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案件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云南易门产业园区管委会朱涵

审稿(实名,逐级)夏艳  覃正佺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分手赠予财物

二、案例正文采集

情侣分手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要返还吗?

恋爱关系中,情侣双方为培养感情,往往会有一些物质或金钱往来。如果恋爱关系结束,一方要求返还财物,应如何认定?近日,昌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先生起诉要求被告王女士返还恋爱期间其赠与的财物。

案情 分手后男方索要赠与财物

20224月,认识不到半年的刘先生和王女士确定恋爱关系,随即开始同居。刘先生为向王女士表达爱意,多次通过微信向其转款11万余元,并送给王女士价值9000余元的iPhone14pro手机1部。

今年1月,刘先生和王女士因琐事发生争吵,刘先生摔坏了王女士的手机,王女士报警后,二人终止恋爱关系。

 

分手后,刘先生要求王女士返还恋爱期间其赠与的财物。王女士认为,刘先生赠与财物是向自己表达爱意,是自愿的,且多数款项已用于二人同居期间的生活消费支出,不同意返还。

二人协商不成,刘先生以王女士接受赠与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女士返还所赠资金117097元及iPhone14pro手机1部。

判决 女方返还男方部分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由于该利益的取得缺少法律根据,且该取得系建立在他人利益受损的基础上,利益享有人应将该项利益返还给因此受到损害的人。

本案中,原、被告恋爱交往期间,原告分多次通过转账的方式将案涉款项转给被告,此款项应属其为博取被告好感和欢心自愿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明显的赠予性质。

法官指出,恋人之间自愿给付的钱财,未作特别说明的,一般应认定为取悦对方,实现结婚目的的感情投资。接受钱财一方只要不是假借恋爱、结婚的名义骗取钱财,而是以结婚为目的接受帮助、关心的,应视为其愿意为对方付出感情,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

对于财物返还问题,法院认为,男女恋爱期间互赠财物行为的性质,应综合考虑双方恋爱过程、财物往来的数额大小及各自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区分是一般性的恋爱赠予还是以某种目的或条件为前提的赠予。

本案中,从原告对被告的多笔转账备注和金额看,其赠与目的既有恋爱期间的爱意表达,又有缔结婚姻的美好愿望,在二者无法严格区分开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全额返还转账款项,被告主张不返还转账款项,理由均不能成立。

原告短期内向被告多次转款、购买手机等给付行为,已超出双方自身经济能力及应有的消费水平。鉴于双方交往仅8个月,因感情破裂导致分手而无法缔结婚姻,考虑到原告转账备注及双方经济状况及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6万元。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判决,上诉至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保山中院调解,王女士一次性返还刘先生7.4万元。

释法 应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予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予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予的财产。

那么,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给予对方的财物,包括转账、购物、旅游、消费等,分手后能否要回?法官明确,应视情况不同作出不同认定。

非以结婚为目的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如购物、餐饮、旅游住宿等,应视为赠予,赠予方无权要求返还。

 

特定节日以红包形式发放的520元、1314元等特定意义款项视为赠予,赠予方无权要求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行为系附条件赠予,在该条件不成就时,赠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予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如恋爱期间为对方购买房产或车辆,并登记至对方名下,属大额财产赠与,超出一般日常消费水平,应作彩礼性质解释,分手后赠予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来源:云南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