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易政规〔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有关单位,驻易单位: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协调的《易门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易门县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易门县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易门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7号)2件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易门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1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易门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及文号 | 施行时间 | 废止时间 |
1 | 易门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易门县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 | 2012年4月1日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2 | 易门县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易门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7号) | 2012年9月1日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