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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领养小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收养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3〕43号)文件第一章严格收养条件:“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同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部分收养条件进行调整:1.被收养人范围调整到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收养人应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5.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应具备以上条件。
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儿童福利机构抚养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4〕33号)文件,第五章收养流程:“(一)需求登记。中国内地公民申请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咨询收养政策,进行收养意愿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符合条件的,进行收养需求登记。(二)能力评估。收养登记机关根据收养申请人收养需求采取按需求登记先后顺序或摇号随机抽取等方式,1名被送养儿童至少选择3个需求登记家庭进行评估。评估前需告知家庭自行承担落选风险,不愿承担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估资格。评估内容按照《云南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云民规(2021)1号)执行。残疾、患病、8周岁以上儿童评估不受3个家庭的限制。(三)收养培训。收养登记机关应对评估合格且进入融合环节的收养申请人开展收养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收养的效力、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孩子的特点、养育注意事项等。(四)融合跟踪。收养培训后,收养登记机关通知收养申请人、儿童福利机构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融合时间不少于30日。融合期间,对收养申请人和被收养人的融合情况进行跟踪。(五)登记前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60日查找其生父母。按照《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要求,公告应当刊登在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州(市)级及以上地方报刊上,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登记前公告可与能力评估、收养培训、融合跟踪环节同步进行。(六)办理登记。融合期满且融合成功的,收养登记机关通知收养申请人、儿童福利机构办理相关收养登记手续。融合过程中出现违反《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儿童不接受收养申请人养育、融合不成功等情形,收养登记机关应及时终止收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登记前公告结束后,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儿童被依法收养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收养登记证复印件”。玉溪市儿童福利院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为红塔区民政局,因此需要到红塔区民政局进行收养需求登记,联系电话:6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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