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易门县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

  

 

易政规〔20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现将《易门县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易门县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提高城市公共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确保城市道路安全、有序、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易门县城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易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易门县县城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易门县县城建成区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三条 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消防救援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龙泉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深化“放管服”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培育公平开放的停车市场环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

第五条 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鼓励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第五代移动通信(5G)、“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开发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服务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资源快速匹配。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停车场、停车位的设置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县城发展,合理规划、建设停车场。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交通情况,可以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位。

严禁在城市道路停车位外停放车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撤除停车位,禁止在停车位上设置障碍、清洗车辆。

第九条 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设置停车位:

(一)快速路主路;

(二)人行横道;

(三)主干路、次干路交叉口渐变段的起点开始的路段,若交叉口未展宽则距离交叉口停止线50米以内的路段;

(四)支路距离交叉口停止线20米以内的路段;

(五)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及距离50米以内的路段;

(六)公交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或消防队(站)门前及距离30米以内的路段;

(七)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及1.5米以内的路段;

(八)其他不应设置的路段。

第十条  遇紧急情况、举行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停车位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并维持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  社区、开放式小区等道路的所有者、管理者需在具备车辆停放条件的道路上设置停车位的,由社区会同住建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和辖区公安派出所等部门提出指导性意见,由所有者或管理者施划合理的停车位、设置规范的标志标牌。

住建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和辖区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配合社区依法依规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和停车位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

按照前款规定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同业主委员会协商,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且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第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设立公共停车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部门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营。

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形成的开放式场地需设置停车位的,由产权单位或管理者向县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后,由管理者施划、管理。

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形成的开放式场地属住宅小区内部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对城市道路停车位设置状况进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停车位:

(一)停车位设置不符合技术标准或条件的;

(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停车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城市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调整后的城市道路停车位设置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停车位的设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方案,征询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等部门意见后确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施划。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停车位标志标线应当统一式样,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位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国有资本管理的城市道路停车位费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县财政,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以及道路交通信号、交通安全等设施的完善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私分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停车位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二)在醒目位置明示停车计费方法和标准;

(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明码标价,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或代收费时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执收人员经培训并佩戴统一标识上岗;

(五)加强对停车设施、各种标线标识的维护管理,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

(七)引导车辆有序且顺向停放在停车位标线内,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持停车位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位内停放车辆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停车管理制度,爱护停车设备设施;

(二)按车辆顺行方向、标志、标线停放;

(三)按照标准支付停车费用;

(四)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依照规定设置停车位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和两轮摩托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停车位停车收费通过政府定价管理方式予以确定和调整执行,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具有非公益性特征的停车位实行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

停车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位收费采取按次或按时的方式计收。

停放时间在2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超过20分钟的,按规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对城市道路停车位停放的车辆收费或超标准收费。

第二十五条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执法执勤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应急车、市政设施维保车和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等免收停车费。

推行新能源汽车差异化停车管理,国有资本管理的停车场(位)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2小时后收费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遇紧急情况、举行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各车辆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停车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各行政处罚主体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适用依据。

第三十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1日施行的《易门县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试行)》(易门县人民政府2012年8月15日第10号公告)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集镇建成区可参照执行。

 

政策解读:

http://www.ym.gov.cn/ymxzfxxgk/zcjd/20211203/1310850.html

http://www.ym.gov.cn/ymxzfxxgk/zcjd/20211206/1325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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