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坤县长解读《易门县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易门县人民政府近日下发通知,将202211起在全县范围内施行新修订的《易门县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201291日起施行的老办法。这是时隔近10年,易门县对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重新进行修订。那么,新的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将给全县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工作带来哪些改变?对市民的生活会产生哪些影响?现就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原因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所列12个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易门县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试行)》部分内容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冲突,宜作修改。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有关规定,对《易门县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

(二)《办法》修订的原因。《办法》修订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202011日以来,先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715日施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11日施行),这些法律法规对优化市场环境、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建立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处罚时效、简易处罚幅度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有必要对《办法》作出相应调整;二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4号)文件精神,将精细化管理思想引入到城市管理领域,细化城市管理空间,量化城市管理对象、规范城市管理行为, 创新城市管理流程,实现城市管理活动的全方位覆盖,全时段监管,高效能管理,有必要对《办法》的管理理念作出相应更新;三是《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对部门职责作出了调整,涉及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部门职责也有必要作出相应调整。

二、《办法》重点内容解读

《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停车位的设置,第三章车辆停放管理,第四章收费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一)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精神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722号)要求,切实解决城市管理系列难题,全面推行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提高城市公共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确保城市道路安全、有序、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易门县城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易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明确了城市道路车辆停放部门管理职能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242号)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要求,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整合信息资源、统筹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模式创新。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消防救援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龙泉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三)《办法》创新了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242号)要求,《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明确:深化“放管服”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培育公平开放的停车市场环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鼓励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第五代移动通信(5G)、“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开发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服务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资源快速匹配。

(四)《办法》规范了城市道路停车位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和《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GA/T 85020214.1一般要求;4.2道路条件,第九条明确了城市道路停车位设置条件。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设置停车位:(一)快速路主路;(二)人行横道;(三)主干路、次干路交叉口渐变段的起点开始的路段,若交叉口未展宽则距离交叉口停止线50米以内的路段;(四)支路距离交叉口停止线20米以内的路段;(五)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及距离50米以内的路段;(六)公交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或消防队(站)门前及距离30米以内的路段;(七)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及1.5米以内的路段;(八)其他不应设置的路段。

(五)《办法》规范了住宅小区停车位对外开放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按照前款规定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同业主委员会协商,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且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六)《办法》规范了非机动车停放管理(采纳听证代表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为规范非机动车和两轮摩托车停放,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机动车和两轮摩托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七)《办法》明确了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减免(采纳听证代表意见)。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74号),推行新能源汽车差异化交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推行新能源汽车差异化停车管理,国有资本管理的停车场(位)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2小时后收费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政策原文:http://www.ym.gov.cn/ymxzfxxgk/yzgymxrmzfbgs17/20211201/13108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