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易门县农业农村局 > 涉农领域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易门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实施方案
一、实施重点
(一)突出稳产保供机具供给。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推动实施推广应用。探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
(三)提高风险防控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和卫星定位辅助驾驶系统应用,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采取降低补贴标准或退出补贴范围的方式处理。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县、乡镇(街道)二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四)提升补贴兑付满意度。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探索建立加快补贴资金兑付的新机制。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结合全省农业生产需求实际,从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取确定我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21个大类46个小类121个品目(详见附件1)。全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实际和补贴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一)常规机具
常规机具必须是全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19〕8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二)农机创新产品
1.专项鉴定产品。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
2.农机新产品。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关于试点产品选定的要求,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总数不超过10个。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每年发布一批短板机具目录,对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并结合补贴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1.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由省级组织分档测算,制定发布补贴额一览表。
2.单机补贴限额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四、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农机创新产品资金分配与使用。农机创新产品年度使用资金量按不超过我省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的15%安排。
(二)积极参与创新试点
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对参与已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贴按照7:3的比例分两次定额兑付,即在购机核验合格后按程序兑付70%的补贴资金,第二年在所购机具达到规定的年度作业量后,再兑付30%的补贴资金。对第三年、第四年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作业量的农机,分别按照定额补贴资金的10%、10%予以激励补贴。依据我省实际情况确定补贴范围,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参与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积极组织各乡镇(街道)按照生产急需、前沿引领、自主安全、集中突破的要求,分区域、分产业、分品种、分环节梳理研发制造、熟化定型、推广应用优势资源,形成农机短板目录,编制项目化方案,报省、市农业农村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省相关部门动员和遴选企业及科研力量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
(三)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县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或实施累加补贴的,须逐级上报,经审核同意并备案后再实施。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受理、直补到卡(户)”。购机者购买机具时,销售企业需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售后服务凭证等资料。发票上需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选择向当地县农业农村局或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全面公开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及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同一补贴对象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享受补贴总资金超出60万元(含)的须由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四)机具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要求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鼓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并可结合实际,探索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并了解机具购置使用情况;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五)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补贴申请,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在完成公示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完成兑付,2024年由县级组织发放,2025年、2026年县级审核完成后由市提级发放。县级发放流程: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形成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资金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市级提级发放流程: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形成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资金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发放。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全县农业生产需求,在符合省级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指定有关品目(或档次)优先录入、优先兑付。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市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广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部、省市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将本实施方案,抄送市级农业农村、市级财政部门备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含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服务监督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0877—4861022
举报投诉电话:0877—4961177
县财政局监督电话:0877—6181589
附件:1.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1: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docx
-
-
主办:易门县人民政府 网站地图
承办: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城山路1号 联系电话:0877—4963800
网站标识码:5304250010
备案号:滇ICP备17006964号滇公网安备:53042502001040
网站支持IPv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