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各租赁(安装)公司、建筑施工企业、设备生产制造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使用登记等管理工作,依据《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

(一)更换备案证:生产制造厂和产权单位产权备案换证时间于2017年9月30日前办理(玉溪市产权单位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进行备案的塔式起重机备案证及单机备案证全部全部进行更换);

注:换证时必须携带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塔式起重机备案证及单机备案证原件。

(二)新办理备案证:市属、各县(区)所属企业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包括SC型、SS型)申报产权备案时间于2017年8月1日开始办理。

二、备案对象

(一)生产制造厂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二)租赁公司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三)建筑企业自购自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四)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备案条件

    (一)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二)产品安全装置符合国家标准和住建部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出厂年限在10年内(不含10年)630KNm以下(不含630KNm)15年(不含15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20年以下(不含20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的塔式起重机、8年内的施工电梯、5年内的井架物料提升机;

    (四)出厂时间塔式起重机超过10年(不含10年)到23年,SC型施工升降机超过8年(不含8年)到10年、SS型施工升降机超过5年(不含5年)到6年,每台设备必须先办理延期申请,然后再办理延期备案证。

四、备案提供的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

(二)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关有效凭证;

(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五)产品合格证;

(六)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七)设备备案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产权单位应当提交以上资料电子文档和书面材料,提供原件

备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备案(换证)程序

(一)产权单位登录“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录入完成设备单机记录内容,并在系统上填写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相关信息,上传相关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证书;完成录入、上传工作后,再按下列要求具体办理备案(换证)事宜;

(二)设备制造厂、市属建筑企业及租赁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先到玉溪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办理备案资料(一式两份)审核事项,资料审核合格后到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产权备案证;

(三)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工商注册企业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备案和延期产权备案初审工作;

(四)入驻玉溪的外地企业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到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六、有关要求

(一)企业申报时应认真填写备案申报表,其内容要真实准确有效,字迹工整,所提供资料需核对原件,交备案存档的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原单位公章。

(二)企业自购自用起重机械不得进行出租,禁止挂靠和转租;禁止私自拼装、挂靠单位的设备进行备案。

(三)凡未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禁止进入施工现场违规使用。

(四)各县(区)住建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设备生产制造厂、设备产权单位负责人应做到严格把关,严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机械设备进行产权备案。

(五)各县(区)住建局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进行统计,于每月28日前将统计表报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安科。

七、其他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使用登记、延期、报废与注销按《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办理。

    

附件: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使用登记等工作的通知.doc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