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易门县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易门县城城镇垃圾(生活垃圾)收费标准的通知》(易发改发〔20231号)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收费方式效率较低、收取率不高等问题。以近三年为例,县城建成区应收垃圾处理费约为326万元/年,平均实收仅为154万元/年,收缴率仅47%左右。较低的收缴率,已对全县垃圾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转和长效管理造成了较大压力。

原有的收费文件仅规定了收费标准,对收费方式、资金管理等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亟需制定一部规范性文件,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为我县生活垃圾处理和环卫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制定依据

《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云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版)》《关于调整易门县城城镇垃圾(生活垃圾)收费标准的通知》(易发改发〔20231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涵盖总则、收费管理、资金管理及使用、监督保障、附则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收费范围和对象。凡在易门县城区、乡镇(街道)集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其他纳入环卫管理的区域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易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车站、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居民(含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明确收费性质和管理方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由依法依规确定的承担县域内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责任的经营者为收费主体,实行政府定价。

(三)创新收费方式。为方便用户缴费、降低管理成本,《办法》规定收费主体可委托供水企业等市场主体代为收取。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1.使用自来水且实行“一户一表”的,委托供水企业随水费代收;

2.使用自来水但未实行“一户一表”的,核定收费额后委托供水企业代收;

3.未使用自来水的,可委托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收取。

(四)明确减免政策。城镇范围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家庭、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免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房屋连续空置两个月及以上且每月用水量不超过1立方米的,可申请免收空置期间的费用。

(五)规范资金管理。代收单位须设立专项账户或进行独立明细核算,确保资金与自有资金完全分离,不得挪用、截留。代收资金按月度分账划转至收费主体指定账户,专项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与运输。

(六)明确部门职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行政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收费政策执行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协助做好辖区内收费工作。

四、《办法》的重点调整

与原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工作相比,《办法》在以下方面作出了重要调整:

(一)收费方式更加便民。改变以往主要依靠上门收取的低效方式,推行“随水费代收”模式,用户可通过供水企业营业网点、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渠道缴费。

(二)资金管理更加规范。建立专项账户、独立核算、月度分账划转等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规范。

(三)减免政策更加明确。对困难群体、抚恤优待对象、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等实行免收政策,对空置房屋设置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申请程序。

(四)监管体系更加完善。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了收费公示、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等制度。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易门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