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
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易政规〔20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协调的11件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易门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0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易门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废止时间 |
1 | 易门县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暂行办法(易门县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2 | 易门县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易门县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3 | 易门县林权抵押暂行办法(易门县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4 | 易门县林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易门县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5 | 易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暂行办法(易门县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6 | 易门县木材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易门县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7 | 易门县森林防火管理暂行办法(易门县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8 | 易门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易门县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9 | 易门县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易门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2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10 | 易门县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试行)(易门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11 | 易门县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试行)(易门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5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