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2024
年度易门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
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2023—2024年度易门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2024年度易门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2023—2024年度易门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监测〔2021〕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2〕30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云财基层〔2024〕10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地区生态功能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云财基层〔2019〕14号)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办法〉和〈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的通知》(云环通〔2024〕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易门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发展转型为目标,推动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的,定量反映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保护成果,提高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份额,顺利完成我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各项工作,确保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易门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何 眉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赵 博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龙赞琨 易门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郭 晖 易门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局长
杨永波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普绍元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杨红恩 县财政局局长
孟长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杨世余 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局长
普长江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 斌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金汉忠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秋玲 县水利局局长
施妮莹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赵生焰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武华友 县林草局局长
王忠禄 县统计局局长
许骏松 龙泉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矣剑春 六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张城恺 浦贝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法 杰 十街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普朝成 铜厂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沈 智 绿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家佳 小街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日常工作,由杨世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以上人员如有调整,由相应人员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三、考核内容
(一)考核范围
依据《云南省129个县(市、区)生态功能定位》,我县功能定位为生物多样性维护。全境均在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范围内。
(二)考核依据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监测〔2021〕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2〕30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云财基层〔2024〕10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地区生态功能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云财基层〔2019〕14号)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办法〉和〈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的通知》(云环通〔2024〕28号)。
(三)指标体系
考核指标体系包括技术指标(生态质量和环境质量)、监管指标两大类。其中:生态质量评价采用《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监测〔2021〕99号),包含生态格局、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胁迫,环境质量评价包含地表水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和土壤环境质量。监管指标包含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指标3部分,其中: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为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技术支撑部门通过评价年与对照年(评价年度之前一年)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等方法,查找并验证县域内局部自然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区域,评价值(EM' 遥感)介于-0.7∽+0.7之间,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指标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突出生态环境问题2部分。(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四)指标解释
1.秸秆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的秸秆量/秸秆产生总量×100%;
2.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畜禽粪污量/畜禽粪污产生总量×100%;
3.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生产总值×100%;
4.单位GDP能耗=能源消耗总量/生产总值×100%;
5.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量/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量×100%;
6.污水管网覆盖率=污水管网覆盖面积/建成区总面积×100%;
7.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城镇垃圾产生总量×100%;
8.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建成区面积×100%;
9.城市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城区公园绿化活动场地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的居住用地面积/居住用地总面积×100%;
10.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合格饮用水农村人口数/农村常住人口数×100%;
11.绿色、有机农产品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行政区域内绿色、有机农产品产值/农业总产值×100%;
12.生态加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行政区域内生态加工业产值/工业总产值×100%;
13.生态旅游收入占服务业总产值比重=行政区域内生态旅游收入/服务业总产值×100%;
14.生态补偿类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行政区域内生态补偿类财政收入/财政总收入×100%;
15.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认证断面(国控、省控)水质Ⅰ至Ⅲ类监测次数/认证断面(国控、省控)全年总监测次数×100%;
1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达标频次/饮用水水源地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17.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详见附件4、附件5)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7月15日前完成)。召开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专题会议,对本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将责任分解到各单位、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资料审核阶段(2024年7月21日前完成2023年度资料审核;2025年2月18日前完成2024年度资料审核)。县直有关单位将相关证明材料及数据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
(三)数据填报阶段(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数据填报;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2024年度数据填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组织填报县域数据及撰写自查报告,经县政府审核盖章后上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执行《易门县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监测数据按考核要求与自查报告一并报送。
五、相关要求
(一)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和改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县财政局要做好经费保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
(二)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时限要求负责做好本单位数据、资料、照片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
(三)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强化沟通协调,确保数据一致。
(四)县直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安排专人负责,于2024年7月21日前形成2023年度自查报告;2025年2月18日前形成2024年度自查报告,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自查报告要从县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生态保护修复成效、环境污染防治情况、绿色低碳发展、城乡人居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及整改情况、县域突发环境事件、其它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困难等方面编写,内容丰富而详实,能体现我县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亮点。
(五)请县直各有关单位明确1名分管领导及具体业务人员,于2024年7月12日(星期五)前将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周志生 13988473575、朱瑞明 13987796804)。
(六)县政府督查室要将考核工作列入重点督查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不畅、上报材料拖拉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程序启动问责,并将结果纳入年度单位综合考评和个人考核内容。
附件:1.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技术指标权重(生物多样性维护).doc
4.易门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指标数据证明材料任务分解.docx
5.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解释、计分方法、评分依据及责任单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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